市场监督局本身并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
2.如产品质量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维护等,但并不直接拥有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力。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主要包括公安、国安、海关、税务以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
2.这些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找法网提醒,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三种。
1.代履行: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时,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2.执行罚:这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通过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执行罚在我国可分为执行行政罚和执行罚两大类。
3.直接强制: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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