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将“铁拳”行动作为应对市场发展形势挑战、守住安全底线的重要抓手,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烟草、成品油、防水卷材等为重点领域,瞄准目标任务纵深推进,查办了一批危害大、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王某销售侵权白酒案。
根据举报,2021年7月20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到岳阳某物流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收货人为官某的一单物流货物中有:24瓶十五年陈酿茅台、60瓶飞天茅台、12瓶生肖狗茅台、12瓶生肖马茅台、12瓶生肖鸡茅台和12瓶生肖猴茅台,疑似假冒白酒,初步估计涉案货值达80多万元。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白酒实施了扣押。
经查,上述侵权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系官某从贵州王某处购进,用于生意应酬。因涉案金额较大,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岳阳市公安局处理。2022年5月,湖南省岳阳市公安机关会同贵州省贵阳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查处网络推广公司2家,捣毁假酒生产、仓储窝点6处,现场查获假冒知名品牌高档白酒1500余瓶,涉案金额1.1亿元。
02
岳阳某宠物网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12月16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监管专项行动中,发现岳阳某宠物网店涉嫌对其产品虚假宣传和伪造、冒用厂名厂址。
经查,在其网店上对其销售部分产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产品销售额为88650.12元。当事人销售的部分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存在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存在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的产品65515元,获利470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罚款3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05元。
03
临湘市某艾贴中医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17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涉嫌对食品效果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先通过免费给老年消费者进行手指采血检查,吸引老年消费者,再宣称老年消费者的血液有粘稠,会引起脑梗、心梗、缺钙、缺微量元素等疾病,其销售的固体饮料(普通食品)可以治疗上述疾病,误导老年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利用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中医馆捏造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能,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的行为罚款100000元。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的购货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360元。
04
临湘市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在进行新冠疫情常态化督查时,发现当事人将标称美国乔治亚州出产的进口鸡边腿拆包改装成国产鸡产品,被切割的76箱进口鸡边腿包装上都未粘贴“湘冷链”追溯码,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湘冷链”平台上传追溯数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按规定分装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临湘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对未按规定分装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已改装的进口肉类76箱;3、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0元。
05
岳阳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2月23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及未办理申报使用登记,存在安全隐患,遂于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及未办理申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共计5台(套),其中公司大楼西-2#,注册代码为:31104306832019060004、型号为LEHY-III-S、出厂编号为181003379及公司大楼中-1#,注册代码为30004306832017110003、型号为LEHY-III-S、出厂编号181003638两台正在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于2021年9月到期,至2022年2月23日因五方通话等故障未通过检验。另在其公司办公楼内一台型号为MAXIEZ-LZ,出厂编号为:E-Y6-X3401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于2015年投入使用,至今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处30000元罚款的处罚。目前该问题设备已办理好使用登记并补检。
06
岳阳市南湖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案。
2021年11月1日,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岳阳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JYP20210202),经检验判定,该局于2021年9月1日,在当事人处抽检的药品“舒筋活血片”(生产单位:某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XXX),上述药品重量差异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3-B-2624-97-2011)。
经查,上述药品系当事人于2020年09月20日,以4.5元/盒的价格,从湖南某有限公司购进10盒用于日常诊疗使用,其收费价格为15元/盒。截至立案调查之日,上述10盒药品已有7盒被用于诊疗使用,3盒被监督抽样人员抽检购样,当事人共收取费用合计150元。
上述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3-B-2624-97-201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罚款人民币180000元。上项共合计人民币180150元,上缴国库。
07
梅某销售侵权白酒案。
经查,梅某经营待售的上述共计576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系梅某从贵州个人渠道购进,用于对外销售,因涉案金额较大,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岳阳市公安局处理。截至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梅某及其上线贵州梅某某2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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