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犬类管理实行严格控制、规范管理、疏堵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市区犬只管理,负责市区犬只饲养的注册登记,无牌犬、野犬和狂犬的处置,以及对饲养犬只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无照商贩室外犬类交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犬只扰民、犬只伤人纠纷的处理,及妨
2、碍犬只管理执法等行为的处罚,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狂犬的捕杀和处置工作。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强制免疫和对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市区室内犬类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犬只整治摸底和排查,配合做好狂犬、野犬的捕杀和处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做好犬类管理和宣传、劝导工作,调解因犬只饲养引起的邻里纠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市区犬类管理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第四条市区犬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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