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宠物有效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工商、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通告的规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捕杀狂犬,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散放犬,查处违法养犬、违法携犬等行为;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协助公安部门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违法携犬等行为;
三、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标志,检测、防疫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并公告养犬种类和标准,协助公安部门捕杀狂犬;
四、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人诊治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狂犬病人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六、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1、办公服务区(宠物医院除外);
2、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3、单位的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区。
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养其他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禁养犬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单位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七、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户居住的固定场所;
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八、个人养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2、携犬到合法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证明。
九、严禁下列行为:
1、纵犬伤人;
2、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养犬人放犬恐吓他人;
4、冒用、转借、涂改、伪造、倒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5、妨碍执法人员依照本通告执行公务。
十、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免疫证明,为犬携带有效免疫标志牌;
2、对犬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携带清除粪便的物品,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4、不得携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候车室、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所;
5、不得携犬进入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园、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6、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宾馆、饭店;
7、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对前款第四、五、六、十项规定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经营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养犬人携犬进入。
对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由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1.淄博市畜牧局关于禁养犬品种和标准的公告
2.免疫标志发放及监测防疫和控制狂犬病疫情部门明细
临淄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7日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督查室
附件1
淄博市畜牧局关于禁养犬品种和标准的公告
一、禁止饲养的犬类品种: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灵缇、纽芬兰犬、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可蒙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德国牧羊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苏俄牧羊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犬、大髯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英国老式牧羊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藏獒、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犬。
二、禁止饲养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
三、公安、部队等部门饲养的工作用犬以及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不受本公告的限制。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体高和体长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