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黄敏、副秘书长杨修友出席挂牌仪式。
根据《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深圳市重新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农业、畜牧业管理职责以及配合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设分局,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不再保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挂牌成立
标志着深圳市市场监管体制迈出了新步伐
市场监管事业跨步进入新时期
深圳机构改革怎么改
一、完善党委机构职能,全面落实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2、加强和优化市委议事协调机构
组建市委审计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组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组建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委办公厅。
组建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建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其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组建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其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委政策研究室。
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其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另外加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其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同时,不再保留市社会工作委员会;
不再设立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将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承担。
3、加强市委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管理职能
将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机要局由市委办公厅内设机构调整为市委组成机关,归口市委办公厅管理;
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统一管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将市委老干部局的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服务有关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委老干部局,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将市人才工作局由设在市委组织部调整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市委宣传部管理。
4、因地制宜组建有关市委工作机关
为加强我市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中的作用,统筹做好涉港澳事务工作,将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与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将市档案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对外加挂市档案局牌子,市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作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构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2、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为推动建设美丽深圳,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安全,将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职责,市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碳排放交易管理职责,市规土委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经贸信息委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市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在区设分局,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
3、组建市商务局。为更好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进一步发挥进出口贸易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市投资推广署的行政职能、市经贸委的外经贸、商业、保税区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商务局,加挂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4、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重点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等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等职责以及军队的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中央改革部署实施。
7、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为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病有所医,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以及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等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发改委的医疗服务定价管理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在区设分局,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
8、组建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划入市经贸信息委对口帮扶、对口支援、扶贫协作、精准扶贫、经济协作等职责。
11、重新组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事务管理、普法宣传,推动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将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司法局。
12、重新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将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市经贸信息委的农业畜牧业管理等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在区设分局,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
14、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挂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
16、调整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将市社会组织管理由市民政局下设行政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民政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17、组建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将市城市更新局、市土地整备局的行政职能整合,组建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18、调整市气象局(台)设置。将市气象局(台)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9、按照中央有关部署,配合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此外,对应国家、省机构设置和规范要求,将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委员会更名为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更名为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旅游局更名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市金融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更名为市信访局,由列市委序列调整为市政府机构部门。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全面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纳入机构改革同步推进同步实施,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衔接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调整情况,同步划转和改革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中央改革部署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划分市、区执法事权,市、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继续完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等领域综合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推进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深入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审批服务便利化改革。继续推进强区放权改革,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尽可能将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区街,机构编制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推动建立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模式。
优化街道机构和职能配置,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优化基层治理网格。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集中领导。坚持总量控制,严禁超编进人、超限额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
(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
市场监管局会垂直。
监管机构政策目标内生冲突。当前县区基层普遍建立了市场监管部门,但上级仍是食药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由于改革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统一划转给食药监部门行使,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理性选择是强调本部门剩余职能的重要性,并且以自身工作为出发点设置政策议程,政策目标缺乏一致性和互补性。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范围: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4、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场监管局一年中收到上级三个部门文件多达1784份,主要是布置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数量远超机构改革前三个局接收文量的总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