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记者从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副食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在售的红烧牛肉面(方便面)、双萝卜牛腩面(方便面)等食品超过保质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店经营者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烧牛肉面等食品以及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检查食品生产日期待。部门供图
舌尖上的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更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极大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该副食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明,该经营户未尽到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法人员在整理过期食品。部门供图
【知多D】
1.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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