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根据2019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第四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活禽经营管理

活禽经营市场的场地建设与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分区。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

第八条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五)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进入市场;

(六)制止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者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等情形;

(七)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九)制定本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二条活禽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只能将活禽分销给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或者运至活禽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其他采购者采购的活禽应当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十三条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在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市场应当清空存栏,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后方可销售。

第三章生鲜家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活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活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活禽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家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实行家禽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二十条生鲜家禽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应当符合本省生鲜家禽产品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第二十一条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采购符合要求的活禽屠宰厂(场)或者代宰点出厂的合格生鲜家禽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

(三)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标识;

(四)不得销售自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生鲜家禽产品;

(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鲜家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章安全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家禽经营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巡查,指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开展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等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开展疫病监测。

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现疫情或者疫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或者疫病扩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

(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

(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不履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义务或者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活禽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

活禽屠宰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禽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THE END
1.贩卖活禽由什么部门管理贩卖活禽由什么部门管理 周文达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贩卖活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部门管理。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30841.html
2.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活禽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 第七条 本市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区域的食用禽类产品供应,实施定点屠宰管理。食用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设置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卫生...http://law.foodmate.net/show-200595.html
3.活禽交易管理办法.doc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进行活禽交易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园林和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在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对采购的活禽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0624/8031134012005104.shtm
1.《2024年活禽市场管理规范与活体交易法规解读》农贸市场,作为百姓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民众的生活需求,其功能与意义不言而喻。今天,我们将和大家聊聊农贸市场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活禽管理办法。 许多消费者可能更倾向于在农贸市场购买活禽,认为这样更加新鲜和放心。农贸市场的活禽真的如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干净、安全么?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 http://m.54455.cn/606Cef074401.html
2.中国农业农村信息网为切实维护丹东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秩序,筑牢肉食品质量安全防线。近期,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创新执法方式,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对畜禽屠宰环节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畜禽运输及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加强屠宰企业的执法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分组对市辖区内8家屠宰企业凌晨生产活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验待宰畜禽是否...https://www.agri.cn/zx/xxlb/ln/202411/t20241121_8691208.htm
3.活禽贩卖归哪个部门监管?活禽销售业务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其主要职责包括活禽定点屠宰的管理以及活禽交易关联动物防疫等范畴。至于大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监管范围,则需遵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农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https://v.66law.cn/wenda/3422037.aspx
4.严打严治集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用9篇)严打严治集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用9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89号) 和《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农医发[2006]11号) , 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国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64o8fwn.html
5.温州四部门清晨突查活禽私宰几个难题非一朝能解新闻中心前期报道:路边小饭店内藏活禽私宰点 上午被查处下午仍叫卖 定点企业说难: “杀白”生意一单没有 活禽交易户说难: 白条生意萧条难生存 温州网讯 7月1日温州市主城区活禽市场永久关闭,改由4所定点企业“杀白上市”,但依然还有经营户私自宰杀活禽并交易。记者不久前报道之后,畜牧与市场监管部门于报道的第二天上午...https://news.66wz.com/system/2014/07/14/104155967.shtml
6.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共13篇)开展市场大检查,共检查辖区内农(集)贸市场、超市、水产猪肉活禽销售摊位、宾馆酒店、餐饮、药店等_家,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销假、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四是突出密切接触者的监测管理。坚持“五早”原则,加强与_市级疾控部门和其他市(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信息共享,对辖区内与其他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https://www.010ky.com/wendang/gongzuohuibao/37597.html
7.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总结14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上级部门20xx年防控动物重大疫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全县无动物重大疫病发生,确保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全县畜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今年,我所在中心领导的带领下先后组织各乡镇兽医站技术人员全县开展了防控动物重大疫病规范化管理活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排查工作、全县高温季节消毒灭源...https://www.yjbys.com/zongjie/gerenzongjie/1814832.html
8.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精选23篇)疫情发生后,学生工作部(处)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制定防控工作方案,部署安排部门工作任务。向各学院发布《某某学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学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对学生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明确职责任务和具体要求。向全体学生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致...https://www.fwsir.com/Article/html/Article_20230128163954_23029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