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楼顶、楼道、公共场地等物业共用部位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五)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高新区“重点管理区”(凤尾沟以南、古井大道-宋汤河路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一系合围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
(二)为犬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收紧犬绳(链)、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措施;
(五)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