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携犬外出,没有为犬只束犬链,公安机关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及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公安机关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在重点区域饲养犬只,未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在重点区域内违法饲养烈性犬的,公安机关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犬只饲养人将其饲养的犬只遗弃,经公安机关查处发现的,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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