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法律法规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畜禽养殖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

2、

3、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单位,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技术支持。

畜禽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建议书送达回执

畜禽养殖场(户):

国民经济整体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畜牧业逐渐成为广大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畜牧业发展的基础和生命线,畜禽防疫工作意义重大。搞好农村畜禽防疫,不仅是畜牧业自身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前提,更直接关系着肉、蛋、奶等基本食物的质量状况乃至人们的身体健康。近些年,随着国家和各级政府不断致力于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畜牧业发展迅速,畜禽防疫也日益受到重视,广大农村地区的畜禽防疫工作基本步入正轨。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人们尤其是农民缺乏科学知识、科学意识等因素,当前的农村畜禽防疫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难点,不仅制约着农村畜牧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农民的增收致富,更给人们的食物质量安全乃至身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因此,研究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畜禽防疫工作的问题和难点,并找出与之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农村畜禽防疫工作存在的难点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集约化、规模化进程有了一定的进展,这给畜禽防疫带来了很大便利,但在农村,小规模饲养和分散饲养等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大大增加了农村畜禽防疫工作的难度。可从养殖者、防疫者和执法者三个方面阐述分析当前农村畜禽防疫工作存在的难点。

1.养殖户防疫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在农村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小规模饲养和分散饲养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这些养殖户存在“重养轻防,重治轻防”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他们的科学知识尤其是防疫知识也较为缺乏,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农村养殖户的防疫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侥幸心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养殖户认为自家的畜禽是否进行防疫是完全由自己决定,防疫部门无权干涉;

第二,部分养殖户预见不到重大疫情发生的危害,甚至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疫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这里,不防疫也没关系,反而可以省下一笔防疫费用;

第三,部分养殖户因为疫苗费、手续费或是害怕防疫过程可能出现交叉感染等问题,对防疫工作有排斥和抵触情绪,甚至自充兽医给自家养的畜禽进行防疫;

第四,盲目引种导致异地畜禽病源的进入,另外,随意抛埋病死动物尸体甚至宰卖病死畜禽也给防疫工作带来重大隐患。

2.防疫体系不健全,缺乏人员、经费

首先,乡村两级的防疫机构缺乏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疫情监测、诊断技术手段较为落后,无法及时有效确定病原,对于突发疫情更是难以应对;

其次,由于防疫经费投入不足,防疫人员特别是村级防疫员的待遇薪酬普遍较低,导致防疫力量薄弱、人员队伍残缺不全,有些防疫机构甚至只保留一名兽医人员以应付上级检查;

再次,经费的缺乏也严重影响到防疫工作的人才建设,不少已毕业的大中专生正是因为待遇和社会地位问题不愿到农村基层防疫机构工作,导致农村基层防疫人员的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较低,严重阻碍了农村畜禽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

3.监管不到位,监督执法效果较差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对防疫工作的监管不到位,对于散户养殖拒绝防疫、规模养殖自我防疫等现象不重视;二是对于养殖户随意抛埋病死动物尸体、宰卖病死畜禽以及私屠滥宰等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执法、处罚的力度不够;三是对于售卖兽药行为的执法、处罚的力度也较弱。

二、针对上述难点,提高农村畜禽防疫效果的相应对策

面对当前农村畜禽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切实提高农村畜禽的防疫效果,以保证农村畜禽养殖业乃至整个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加大防疫宣传力度,提高防疫意识

2.完善防疫体系,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

防疫队伍和人员是畜禽防疫工作的重要主体,必须完善农村基层防疫体系以及防疫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的防疫机构。同时,作为防疫经费的投入主体,各级政府应将畜禽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之中,并加大经费投入,一方面用来完善、更新畜禽疫情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提高疫情监测、诊断技术水平,另一方面用来提高基层防疫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高技术水平、高综合素质的防疫人才参与基层畜禽防疫工作,以保证防疫工作的高质高效。

另外,还应当拨出专项资金,针对农村养殖户,定期开展关于防疫知识、科学饲养知识等的系列讲座;针对基层防疫人员,邀请高水平专家定期举行关于防疫技术、疫情监测和诊断技术、合理使用先进仪器和设备等的培训班,从而迅速提高基层防疫人员的技术水平,建立起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基层防疫队伍。

1.养殖方式仍然普遍落后

畜禽养殖仍然主要集中在农村,养殖规模小,管理粗放,动物防疫条件差。动物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存在着工作量大、面广,养殖者对防疫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挠免疫工作的进行,免疫密度难以提高等情况。

2.对动物免疫的认识程度较低

长期以来,农村动物疫情处于封闭和保密状态,社会对动物防疫的认识处于一个较为低下的层面,没有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认为是公共卫生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为防疫员打防疫针是为了向养殖户收取费用,以致在免疫接种过程中主动支持配合少,刁难阻碍多。

3.养殖观念落后仍然存在

受家庭经济和传统思维的影响,畜禽养殖仅仅是副业,发生疫病对养殖者个体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养殖者不重视疫病防范,基础免疫(特别是禽流感、鸡新城疫的免疫)等技术措施难以实施,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和宰杀食用病死畜禽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疫病流行,影响了动物疫病整体防控。

4.法制观念普遍淡漠

5.乡村对动物防疫的组织管理薄弱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是政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实施必须由政府来主导,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主导、干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当前面临的问题:一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纳入政府公共卫生管理的程度不够,基层政府对基础免疫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畜牧兽医部门的事,在免疫实施过程中的宣传、组织、管理上存在不力、不做的现象;二是兽医管理体制建设滞后,动物防疫体系网络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组织形同虚设,防控政策、计划、方案等行政技术措施不落实;三是动物防疫法制建设滞后,动物防疫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国家制定的防疫政策、技术措施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四是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强制手段不足,不能有效打击抗拒、阻挠强制免疫行为。

二、乡镇动物防疫工作采取的具体措施

1.加大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力度

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增强其防患意识。业务干部进村入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法律法规宣传,真正使法律宣传深入社会、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农村动物饲养方式粗放,动物防疫的面广、量大,必须提高群众的防患意识,使其认识到传染病的危害性,才能有效地提高防疫质量,防止疫病流传,控制人畜共患病的发生。改变农民“重养轻防、轻防重治”的思想,使广大群众了解搞好动物防疫的重要性,以顺利开展好动物防疫工作。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具有执法服务员和宣传员的双重身份,必需发挥其作用,才能真正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加强检疫监督,完善防疫体系

动物检疫监督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检促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措施。畜禽的引进实施严格的报检制,异地调入畜禽进行严格的隔离、消毒、观察和防疫措施,杜绝疫病输入。规范畜禽屠宰场点,减少环境污染。检疫员做到免疫注射档案不全的动物不予检疫,未经防疫注射的动物不得进入交易市场,无佩戴免疫耳标的动物不能进入屠宰场,以检促防,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转变传统养殖模式,改善畜禽养殖环境和设施,新建一批规模适度、符合防疫要求的养殖小区。加大执法力度,堵绝经营病死畜禽。动物防疫不留死角,既要防疫密度,又要防疫质量,疫病防控才能见成效。

3.加强乡站建设,稳定基层防疫队伍

3.1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动物防疫工作的关键在于基层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具体落实。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是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改革后可理顺关系,垂直管理,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归县畜牧局业务部门直接管理,这将有效发挥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的职能作用。乡镇站工作的重点是动物防疫、检疫、市场监督、品种改良、技术推广,使县、乡、村3级动物防疫网络有机结合。乡镇畜牧兽医站业务技术人员实施辖区内畜牧业生产技术、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开展动物疫情监测、防疫、检疫,负责本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3.2健全基层防疫队伍

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发挥职能作用,关键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踏实工作。政府通过考试择优聘用大中专毕业的畜牧兽医专业人员充实到基层乡镇站,改变1人站、2人站的现状,使基层畜牧兽医站的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学习,使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对取得大中专学历的兽医人员,要鼓励其继续学习,获得更高学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为适应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新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动物防疫队伍的素质,增强专业人员掌握先进设备、使用先进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3.3提高防疫员整体素质。

3.4完善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的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基础设施建设能保障疫病发生时的迅速处理机制和较强的疫情预防机制。应保证防疫药品和疫苗的基本供应,从而建立对动物疫病的预防体系和管理机制。乡镇动物防疫站的设备也应跟上动物防疫的需要,在改善乡镇动物防疫站简陋条件的同时应加强设备管理和建设,实现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率的防疫工作,同时与外界信息相互沟通和协调,做到疫情的及时宣传和预防,信息的沟通和更新。

参考文献: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底数和环境守法状况,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使畜禽养殖场(小区)废水得到有效治理,严格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江河,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检查对象

(一)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达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或备案规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四)《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检查内容

(一)通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对各地达到农业、工商、环保部门登记或备案规模标准,登记或尚未登记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进行全面排查。

(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四、整改内容

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一)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对未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

(四)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八)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九)进一步健全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将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

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

要积极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沟通衔接,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对本方案确定的主要检查对象进行详细调查,摸清底数。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

要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及时报送有关工作动态,要对辖区内乡(镇)进行检查,并督促各乡(镇)于2013年底清理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并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四)督查总结阶段

对辖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工作

县环保局成立2013年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科学组织,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三)规范制度,及时反馈污染整治情况

由彭姝负责畜禽养殖污染专项行动信息高度报送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信息数量、质量及信息调度的通畅、及时,2013年10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送市环保局。

(四)严格执法,依法处理环境违法案件

(一)总目标:各村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正视形式、落实责任,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全面实施2012年春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切实消除疫情隐患,力争做到“内疫不发生,外疫不传入”,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巩固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果,确保动物产品卫生安全。

1.免疫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布病、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免疫证持有率、防疫档案建档率、牲畜耳标佩戴率达到100%。

2.检疫监督目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均达到100%,检疫合格出证、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达到100%,有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率和合格发证率均达到100%。

2月25日—2月29日,宣传培训阶段;

3月1日—4月20日,集中免疫阶段;

4月21日—4月30日,免疫抗体监测阶段;

5月1日—5月31日,检查验收阶段。

二、工作任务

(一)宣传培训工作。各防检分站要对辖区内的村干部、村级防疫员和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培训内容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政策,免疫接种、卫生消毒、监测采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技术知识,以提高基层防疫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

(二)集中免疫。规模饲养场(小区):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要强力推进集中免疫与每月最后一周补免相结合,对新购进和新生畜禽要及时补免。免疫畜禽及时佩戴耳标,建立免疫档案。

(三)检疫监督。一是进一步强化动物的产地检疫,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严格按规程进行检疫,严格执行查验畜禽标识出具检疫证明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动物产品的检疫,实现全过程监管。严格实行检疫责任制,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进行无害处理(四不准一处理: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加强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的审查监督。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限期整改。正确处理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审查发证管理与生产发展关系,要将奶站所在奶牛养殖厂(小区)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对尚未达到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的,要加强指导,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帮助、监督企业限期整改。

(四)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养殖行为。各村要严厉打击各种生产、加工、销售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强化养殖场封闭管理,加强综合防控工作,建立和完善病死畜禽和粪污的处理制度,提高养殖场和小区防控疫病的能力。

(五)督导检查。镇在秋季动物集中防疫期间将不定期对各村防疫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部合格的扣减相应的动物防疫经费,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

(六)兽药管理。一是开展兽药管理行动,各村防疫员要严把生物制品供应、使用关,按照要求储藏和发放疫苗。坚决杜绝将过期失效疫苗供应给养殖户。二是实施畜禽养殖场(小区)兽药使用监管行动,加强兽药法规宣传和兽药知识培训,指导养殖场科学使用兽药,开展兽药残留检测。控制兽药残留,建立承诺制度,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要增强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按照“村委对防疫工作负总责,村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防疫员是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完善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健全队伍,提高素质。对村级协调员开展防控技术的培训,尽快提高人员素质,切实发挥作用。

2、影响农村环境变化的因素分析

农村环境污染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造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2.1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滞后。22城乡公共环境保护上的不均衡。2.3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及监管缺位。

3、搞好农村环境保护的策略分析

环境保护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而且面临的形势也是极其严峻的。同时农村环保工作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把农村环境保护提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解决好农村建设中环境污染的问题。

3.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要进一步广泛宣传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污染的紧迫性,增强各级领导及环保、农业、畜牧、卫生、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紧迫感、责任感,真正把农村的环境卫生整治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农民自觉参与环境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农民是农村环境卫生的维护主体和农村垃圾的治理主体,要通过宣传教育、政策激励等多种方式,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生活理念,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自觉维护农村环境卫生。

3.2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手段是农村环境免遭污染和破坏的有力保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有很大困难,必须加快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健全完备的农村环境法律法规,并将其纳人国家普法宣传的内容加以强力推进,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针对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出台与法律配作者简介:高跃跃,山西省环境规划院。套的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已颁布的法律有效实施和农村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3.3推进农业生产过程的清洁化。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深人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精准农业技术,鼓励农民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发展畜禽清洁养殖。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实现畜牧业与种植业协调发展。

3.4加大农村环保的资金投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人多的公益工作,建议政府加大公共财政投人的力度。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资金,可采取/政策资金扶一点、财政资金补一点、农民自筹一点0的方式加以解决,要积极探索农村保洁有偿收费制度,建立农村环境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逐步实现村村配保洁员、建垃圾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点存放,集中处置。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环保工程。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投人到农村环境保护上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卓有成效地进行。

3.5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及管理;着重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跟进污染处理配套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对工业污染监管,积极防治土壤污染,开展农村生态水系整治修复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探索各种环保设施的长效运行机制,尽快普遍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农村长效保洁队伍,负责环境的日常清扫和垃圾的定期清运,使农村环保卫生有人抓、有人管,有效改善农村环境。

3.6加大农村环境污染源查处力度。农村环境保护污染现象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愈演愈烈之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污染制造者的处罚力度过轻,甚至充当保护神的角色。应对重点污染源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各乡镇环保所对所辖区域坚持每周巡查一遍,不给环境违法行为喘息之机。铁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改。开展了取缔土小企业专项行动,限时进行了集中彻底取缔。

关键词:环境保护;养殖;污染;措施

1造成养殖环境污染的成因

1.1养殖业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经营

在过去,养殖场的规模小,饲养的数量少,经营分散,基本上大多集中在农村,实行农牧结合,及时就地施肥了,几乎不存在污染问题。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饲养数量成千上万,产生大量的粪尿,排放到周围的环境中,就会对人们生存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如一个饲养数量1000头的奶牛场,年产鲜粪尿就达1.1万多吨,如不加处理,通过下水道排出去,就对附近的土壤、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

1.2养殖场逐渐由农牧区转向城镇郊区

在过去,养殖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农业,多建立在农区和牧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镇的人口大量的集中,对畜产品的需求也显著的增多,于是有很多的大型现代化养殖场建立在人口集中的城镇近郊,造成农牧脱节,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1.3化学肥料逐渐替代了有机肥料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化学肥料的生产量越来越大,价格越来越低,而且运输、储存、使用也比较方便。相反,畜禽所产生的有机肥料体积大,使用量大,装运也不方便,相对的提高了粪肥的价格,结果造成积压,变成废弃物,难以处理,形成“公害”。

1.4欠缺相应的环境保护意识

1.5政策法规不完善

2养殖场环境保护措施

2.1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治理环境污染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尤其是要让养殖人员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政府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方式做好环保的宣传,转变养殖人员的传统养殖观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让他们自觉的采用各种技术措施治理污染,降低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2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治理强度

2.3创建绿色生态的养殖模式

2.4健全法律法规,依法治理

[关键词]新形势动物检疫畜禽安全

一、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

1.检疫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动物检疫对技术要求较高,而且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性,由于我国对于动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并不健全,这样就给一些检疫人员有机可乘。行当一部分检疫人员缺乏相应的技术水平,导致从事动物检疫方面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对低下,动物检疫部门的约束性不强,甚至有些地方的动物检疫部门形同虚设。

2.养殖户报检意识不强

首先,由于对《动物防疫法》的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对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认识不够,导致饲养的畜禽在送到市场上出售之前并没有报检,给公众食品安全埋下隐患。

其次,定点屠宰工作难以推行。在农村市场上,个体屠宰户依然是屠宰市场上的主流。大多数个体屠宰户通过各种逃检的办法逃避费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工作能力有限,只能在定点屠宰场进行检疫,可是对于个体屠宰户,却难以控制。只能在最后的零售环节对肉制品进行补充检疫,容易忽视对动物经营环节的重点检疫,导致动物检疫只能是流于便面形式。

最后,对于山区养殖户,由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且多是散养的畜禽,对产地检疫必须到场到户的工作要求很难展开。在平原地区的养殖户,千方百计的逃检、逃费。由于对防疫意识淡薄,收购加工病死畜禽,有些消费者为图小便宜,购买未经检疫的肉制品,给违法违规活动提供很大的经营空间。

3.部门协调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足

就动物检疫本身性质而言,其工作技术要求较高,综合性较强。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才能保证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展开。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动物检疫问题规定不够详细,责任归属不够明确,导致在出现问题时行政部门各种扯皮,动物检疫工作很难开展下去。

就检疫工作经费而言,大部分县级以下的动物检疫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仅仅拨付少量的工资,办公经费严重缺乏,检疫站的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心从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肉制品安全转移到了以收费创收为主,严重偏离的检疫工作的中心目的,对检疫工作的社会地位产生了不利影响。

4.检疫设备和人员落后

目前,依靠简单的检查工作已经没有办法发现动物存在的一些隐性疾病,需要专业的设备和人员进行深层次的检疫,但是就大部分地区而言,不论是检测设备还是专业的检测人员,都相当的缺乏,这样不仅严重的影响到动物检疫的准确性,也对检测部门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带来挑战。

5.行政法规限制,检疫工作束手束脚

一是《动物防疫法》中,对逃避检疫等违反现象的行政处罚过轻,甚至是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提出明确的处罚措施,导致不良商贩猖狂。二是缺乏强制性。对一些养殖户拒交或者是不交检疫费缺乏强制手段。三是法律法规相互矛盾,不利于检疫人员开展工作。《动物防疫法》和《公路法》相矛盾,导致检疫人员没有办法上路检查,使得违法贩运活动逃脱检疫。四是动物定点屠宰厂需要由经贸部门审定后才能正常运营,但是法律上没有动物检疫部门查处私屠滥宰的规定,导致屠宰检疫工作相当被动。

二、检疫工作改进的措施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加强宣传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3.加强部门配合,保障活动经费

动物检疫工作,不仅仅是检疫部门的事情,更多的是各个部门的严密配合。各部门要形成一个严密的检疫网,加强检疫、公安、工商、屠宰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以地区为单位,形成一个完整的检疫和防疫体系。

同时,要解除各级动物检疫部门利益上的困扰。各级政府要将动物检疫机构纳入日常财政预算范畴,给予动物检疫人员工资以保障。依法收取的检疫费等行政费用,以及处罚收入上缴到财政,实行规范的财政管理。免除了检疫人员的后顾之忧。保证动物检疫工作的确保畜牧业健康的目的得到真正实现。

4.改善检疫部门的硬件设施

提高动物检疫准确度的一个措施就是改善检疫装备,加强对动物检疫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进最先进的检疫装备。对于新疫病的检疫方法,要及时学习,才能保证检疫部门与时俱进,更有效的控制动物传染源的无序传播。

5.完善行政法规,健全法律制度

要依据新的《中国人民动物防疫法》,出台一系列的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是其更加符合新时期的需要,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检疫机构的权限,同时对逃检、拒检等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从而强化对动物检疫的监督执法力度。

参考文献

[1]张选民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畜牧兽医杂志第30卷第3期.

[2]马祥林动物检疫常见问题及改进对策分析科研—畜牧兽医2013年第8期(下半月).

一、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一)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畜禽免疫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严重疫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条(污染排放的监督)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畜禽销售)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屠宰)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疫病保险)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养殖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畜禽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畜禽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THE END
1.2024年农村禁养政策2024年农村禁养政策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https://www.64365.com/special/18137455/
2.2023年农村禁养政策:养几头牛环保局才管?对于养殖业执行禁养令,可能涉及到养殖户的利益,对养殖户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经济压力。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2023年农村禁养政策,养几头牛环保局才管? 一、2023年农村禁养政策 1、环保不达标的不要搞,所谓环保不达标的就是养殖场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环境问题的,比如会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这类养殖会被当地环保部...https://m.nongjiao.com/news/read-37157.html
3.农村禁养政策,农村禁养政策是什么呢: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文章简介:农村禁养政策,农村禁养政策如下:一、农村禁养区有五种:(一)居民饮水水源保护区;(二)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三)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文化区;(四)居民聚集地或者医疗教研人口集中区;(五)政府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二、以下两类人将会被重罚:( ...http://www.tjsheng.com/news/6754.html
4.畜牧兽医工作总结15篇20××年完成5.3万亩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兑现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资金1372.8万元;管护509950亩国有和集体生态公益林,兑现20××年集体与个人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444.24万元、国有林管护费106万元,拨付国有林管护职工五险补助49.3万元。二是防灾减灾,保护林农生产。加大防火宣传,坚守“森林防火”底线,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https://www.ruiwen.com/gongwen/gongzuozongjie/1415420.html
5.畜牧业培训心得体会(通用15篇)争取各级项目资金476.6万元;落实畜牧业各级扶持政策资金1329万元。开展能繁母猪保险5.26万头、育肥猪保险7.12万头。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试点工作。 3、落实财政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创新试点工作 落实20xx年财政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创新试点补贴,9个规模畜禽养殖(户)受益,贷款贴息和担保贴息共计补贴资金124.0...https://www.fwsir.com/xinde/html/xinde_20230513140044_28318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