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必要制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规定,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对各行业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形式要求、基本内容、考评办法等方面也需要作出相对一致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为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特点,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并以行业标准的形式予以,也非常必要。
记者《基本规范》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如何定义的
孙华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这一定义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标准化法》中的“标准化”,主要是通过制定、实施国家、行业等标准,来规范各种生产行为,以获得最佳生产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二者有所不同。
记者:《基本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孙华山:《基本规范》共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等五章。在核心要求这一章,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基本规范》有哪些特点
孙华山:《基本规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P,Plon)、实施(D,Do)、检查(C,Check)、改进(A,Act)动态循环的PDCA现代安全管理模式。通过企业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这一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是对各行业、各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基本规范》总结归纳了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已经颁布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中的共性内容,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基本要求,既适应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又避免了自成体系的局面。
记者:《基本规范》的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孙华山:《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规范》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的要求明确、具体,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基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关于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记者:下一步安监总局将如何宣传贯彻《基本规范》
孙华山:宣传贯彻《基本规范》下一步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要向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发宣传贯彻《基本规范》的通知,提出具体宣贯要求。
二是要抓紧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等配套规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四是要充分发挥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基本规范》,使企业了解其内容,并自觉贯彻落实。
[关键词]加强改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消防产品是一类特殊的安全产品,它是人们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主要武器,包括用途为预防、扑救火灾或在火灾现场救生用的硬件、软件和流程性产品,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之一。消防部门需要通过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培育完善市场和健全监管机制等手段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缺乏有效监管。部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重取证、轻质量,在取得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认可证书后,放松了对产品的质量管理,片面认为取得证书或产品检验合格就进了保险箱,在实际生产时重效益轻质量,为牟取最大经济利益降低成本,偷工减料,甚至达到伪劣的程度。
二是检验报告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相一致的矛盾。消防产品检验合格证有国家质量认证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及国家四个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消防产品的证书资料只能是进入市场的前提,并不是产品质量的有效保证,检验报告仅能保证当时送检的那一批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不能代表报告有效期内厂家生产的所有消防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三是制假、售假的地下工厂违规生产屡禁不止。由于消防产品的特殊性,生产制造流程简单,经济效益回报可观,一些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及加工企业,使用劣质材料进行加工生产,由于成本低,销售价格低,所以在市场上也占据一定份额。
四是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弊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公安消防部门对产品质量法不具备执法资格,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案件移交造成部门之间衔接出现空档,致使案件办理周期长,取证困难,使违法者有机可乘,加大了执法难度。
五是使用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被忽视。有的用户或施工单位对消防产品知识掌握不够,无意中使用了不合格消防产品;有的消费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单位选用时往往以价格为标准,认为自己花了高价格,购买回的消防产品质量就是过关的;更有单位认为配备一些消防设施是为了应付消防部门的检查,为了节约成本,一味追求低价格,大量选购低价产品,主观意愿买假、用假,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伪劣产品在流通领域的增多,更导致消防设施无法保持完好有效。
六是消防产品监督的方法有待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在方法和力度上还有要改进的地方。消防部门一般只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时进行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一般只是检查被查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外观是否完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也是以产品的证书等资料作为重要依据。这些方法往往造成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取决于产品的外观和表面标识及证书,而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反而容易被忽略。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是加强消防产品市场源头管控。首先要对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监管,避免有些企业投机取巧,一证吃遍天下的现象存在。质检部门要随机对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在厂家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对其生产车间和仓库内消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这样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可信性。经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停产限期整顿,严重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其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对进入市场的消防产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认证,对流通市场的产品要完善备案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消防产品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质量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进入流通市场,严厉打击消防产品市场上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
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作为消防产品监管的主要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加强沟通,积极合作,定期召开消防产品联合执法会议,建立消防执法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将各自领域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相互之间进行通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分工负责,严肃处理,对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要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评定中心予以停证处理,真正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作用。
【关键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包括消防车、消防水带、灭火器、消火栓、防火门等900多个品种,一万多个型号。消防产品的种类众多以及改革开放后生产限制的放宽、市场机制的引进都给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消防法律法规不完善,联动长效机制还未建立
1.2监督人员数量不足
1.3对假冒伪劣产品处罚困难,打击力度不够
1.4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很多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有些企业为了中标故意低报费用,中标之后只能一再压缩成本,使用质量欠缺的材料,不仅扰乱秩序更威胁群众生命安全。部门企业在申请许可时对产品精工细作,获得生产许可之后便放松警惕,不追求技术的创新,仍然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检验方法,用假冒伪劣产品瞒天过海。负责质量监督检测的往往都是兼职人员或闲杂人员,根本不懂专业的技术知识,缺乏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甚至是无证上岗。
1.5社会对消防产品质量重视程度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事业的繁荣,高层建筑、大饭店、大剧院等大型项目遍地都是,然而符合消防规范的却寥寥无几。很多施工人员、设计人员甚至管理人员仅仅将消防安全视作应付消防部门检查的任务,而不是一项防患于未然的安全工作。设计时避重就轻,不考虑消防通道的合理性,购买消防器材时一味注重成本,无视产品质量。火灾报警器、防排烟、防火分隔系统以及灭火装置的不能联动使用的装置比比皆是,工程检验过后便弃之不顾,很多消防器材都处于无法使用状态。
2完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对策
2.1完善法律程序,加强联合执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市场多元化的发展,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不仅要立足生产,也要加强流通、使用领域的管理,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运用法制手段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公安、质检部门周密配合,通过联合执法重力打击造假售假行为,不仅要对已经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时销毁,更要挖出其源头,取消生产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
2.2增加人员投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2.3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
消防中介组织是消防行政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消防中介组织相比其他社会单位,拥有人才资源以及科技资源的优势。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分由质检、工商、消防部门管理,管理的脱节造成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因此,可以由消防中介机构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承担消防产品监督检测与消防验收的工作。
2.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消防产品的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一)本县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要确保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的合格率达到96%以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追溯率要达到100%。
(二)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农产品生产单位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与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对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不能免检,接受农业、工商等部门的抽检;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在入市前必须进行检验。
(三)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实施步骤和范围
全县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从年11月1日起,对在县城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二)第二阶段。从年1月1日起,对在县城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水果、其它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对在县城城区、乡(镇)集镇所在地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三)第三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二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组织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并公布抽查结果。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渔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认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积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加大标准化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积极开展“三品”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做到主要农产品生产都有地方标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详细登记农产品产地、数量、生产者、货源渠道、质量安全证明、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批发市场还应登记进货人及销售目的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建立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关键词]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建议
一、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
1.监督检查范围不够全面
2.监督检查队伍体系不健全
科学合理的种子监督检查队伍体系应该包含两部分,即专门的种子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和种子企业自身的种子检查人员。其中,专业的种子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是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只有这些人在工作过程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循种子质量标准,才能保证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根据目前的现状,还存在以下问题:其一,队伍规模比较小,专门的种子检查机构中的检查人员不足,导致无法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其二,现阶段,种子机构的检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学历层次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不完善
种子监督检查机构是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推动力量。如果种子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不完善,将会导致种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的不够彻底,并且政府关于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的可信度将会大大降低。只有进一步完善种子监督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体系,才能保证种子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没有建设合理的网络体系,导致一些地区的种子监督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其二,已经成立的种子监督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还不完善,导致各个检测中心的工作水平良莠不齐,影响作为种子监测部门职能的发挥。
二、强化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议
1.加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抽查工作
2.加大对种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3.加强对种子监督检查机构的建设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关于种子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农业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市场上的种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该不断规范企业行为,提高种子质量,同时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保障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袁双孝,王玉琼.对强化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J].种子科技,2012,30(9):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