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3期)

根据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46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03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5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期),现将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中苑超市销售的生姜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生姜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生姜。

当事人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确定被抽检的生姜的上家,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上述不合格生姜为生鲜农产品,当事人属于零售,虽公告召回,但未有退货,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噻虫胺超标是种植环节造成,但其自身也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的问题。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

二、如皋市华涛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无核粘蜜枣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项目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收到上述不合格无核粘蜜枣的检验报告,于2023年7月1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无核粘蜜枣。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人退货,故未有召回。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7月17日向我局递交了排查整改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时,有时未能记录全面。在思想上对食品安全还不够重视。

当事人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整改。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较抽样之前,被检查单位加强了对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进货记录较以前有所完善,但仍需进一步加强。被检查单位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有所提高。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无核粘蜜枣时,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无核粘蜜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三、如皋市桃北双胞超市销售的豇豆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

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发布召回公告,因无人退货,故未有不合格食品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有,商品管理方面不到位,进货查验方面需要加强。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经查,当事人已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整改,不再购进同类食品。加强了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其员工食品安全教育,要做到持之以恒。

对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安徽好润多超市如皋江安加盟店销售的腊鸭腿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项目

2023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腊鸭腿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涉案腊鸭腿除抽样以外,同批次已于抽样当日下架。因涉案腊鸭腿除抽样以外未对外销售,故未开展召回工作。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复查情况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未按照标签标明的-18℃贮存温度保存。针对排查出的原因,当事人已改善了贮存条件,将腊鸭腿放在冷冻柜里销售,确保贮存温度符合标签标注要求。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被检查单位进一步改善了贮存条件,随机抽查的几款冻品,其贮存条件符合要求。检查人员要求被检查单位在采购食品时,认真查看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按照要求贮存,确保在销售环节不出现变质现象。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腊鸭腿(肉制品)的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84元;罚款5000元。

五、赵云销售的豇豆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等送达当事人。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召回上述产品。为查明案件事实,2023年7月31日,经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对豇豆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并及时整改。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组织理论学习,提高食用农产品安全意识。严把进货关,从有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用农产品。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经营豇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18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六、如皋市信用超市销售的香蕉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

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因当事人不合格产品为香蕉,因无人退货,故未有不合格食品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有,商品管理方面不到位,商品查验方面需要加强。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经查,当事人已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整改:不再购进同类食品;加强了对产品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其员工食品安全意识的教育,形成常态化。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4.34元;罚款2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七、如皋市康而惠超市销售的生姜

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因无人退货,故未有不合格食品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有,商品查验方面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不够重视。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经查,当事人加强了对产品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其员工教育。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八、如皋市源润超市销售的凉皮卷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项目

2023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如皋市源润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为查明案件事实,2023年7月24日,经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未有召回。

当事人对凉皮卷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进行了排查。2023年6月26日从海安海琴豆制品加工厂购进上述凉皮卷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向供货商索要购进凉皮卷的票据,并如实记录凉皮卷的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内容。

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卷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食品安全意识有提高。进货关更严。及时索取了所销售食品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上家海安海琴豆制品加工厂案件线索移送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如皋市春润超市销售的粉皮

2023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如皋市春润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为查明案件事实,2023年7月24日,经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至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粉皮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未有召回。

当事人对粉皮检验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经查,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从海安海琴豆制品加工厂购进粉皮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向供货商索要购进粉皮的票据,并如实记录粉皮的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如皋冒大厨餐饮店销售的凉拌海蜇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凉拌海蜇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凉拌海蜇。

当事人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确定被抽检的海蜇丝的供货者,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上述不合格凉拌海蜇为现场制售,未有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铝的残留量超标是原料问题造成,但其自身也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的问题。

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凉拌海蜇,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

十一、郭志耕销售的凉皮

2023年7月24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郭志耕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召回上述产品。为查明案件事实,2023年7月24日,经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开展召回,未有退货,未有召回。

当事人对凉皮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排查。经查,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从海安海琴豆制品加工厂购进凉皮20个。当事人购进上述凉皮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向供货商索要购进凉皮的票据,并如实记录凉皮的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内容。

当事人针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整改。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注重人员培训,食品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严把进货关。进货及时索取检验报告。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二、如皋佰来客日用品超市销售的鳊鱼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2023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如皋佰来客日用品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鳊鱼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鳊鱼。因涉案批次鳊鱼已对外销售,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从不合格项目看,鳊鱼恩诺沙星含量超标可能是鳊鱼在养殖过程中用药导致。针对上述原因,当事人也进行了整改,即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且与供应商沟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群众消费安全。

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74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如皋市大德寿酒店销售的醋椒海蜇头

2023年7月1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醋椒海蜇头。当日该批次醋椒海蜇头全部销售给抽样单位,未对外售出,故未召回。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因原材料盐渍海蜇中超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明矾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7月26日向我局递交了排查整改报告,醋椒海蜇头中铝超标是原料盐渍海蜇头中明矾使用过多造成的,醋、食盐、味精、青椒段、红椒段等原料均不会导致铝超标。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涉嫌经营铝的残留量不符合要求的醋椒海蜇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履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上家建湖县老易水产品经营部的违法线索已移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十四、如皋市家家乐超市加盟管理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销售的鳊鱼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该批次鳊鱼因无人退货,故未有不合格食品召回。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经查,当事人已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整改,加强了对产品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其员工食品安全意识的教育,还要注意培训频次,常提醒真落实。

十五、秦有志销售的生姜

2023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生姜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生姜。发布召回公告,未有退货,未有召回。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问题原因应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当事人对存在问题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制定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在今后的经营中还需确保查验记录完整。当事人已更换供应商,进货时要坚持索要检验报告。

对当事人销售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生姜的行为,我局已立案,并于2023年9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罚款2000元。

十六、如皋市青森牛肉火锅店使用的盘子、杯子

杯子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盘子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暂停使用上述不合格杯子和盘子,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的杯子和盘子。

当事人使用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杯子和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7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十七、如皋市煜达早点店使用的大碗、小碗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暂停使用上述不合格的大碗和小碗的义务,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的大碗和小碗。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7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十八、如皋鑫飞生鲜超市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2023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香蕉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香蕉。公告召回,未有退货,未有召回。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导致不合格的问题原因,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问题原因应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当事人对自身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制定了进货查验制度;已更换供应商。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我局已立案查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十九、如皋市辉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

2023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生姜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生姜。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导致不合格的问题原因,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问题原因应是生产环节导致的。

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情况如下:当事人制定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检验报告制度,在今后的经营中确保进销存记录完整;当事人已更换供应商,并承诺定期将使用农产品送检。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的行为,我局已立案查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二十、如皋市亮堂饭庄使用的碗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暂停使用上述碗的义务,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该批次的碗。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7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

二十一、如皋市文峰超市场南加盟店销售的鳊鱼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鳊鱼在售。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无人退货,未有召回。

从不合格项目看,系上游环节养殖环节造成,当事人对此也进行了自查,并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加强了进货源头管理,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完善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二、安徽省铜陵市锦润万家百货如皋市益海加盟店销售的鳊鱼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鳊鱼。当事人于发出召回公告,未有退货,故未有召回。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养殖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递交了排查整改报告,当事人在采购涉案农产品时,记录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时,有时未能记录全面。思想上对食品安全还不够重视。

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较抽样之前,被检查单位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有所提高。被检查单位加强了对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进货记录较以前有所完善,但仍需进一步加强。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鳊鱼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二十三、如皋市文峰超市四房加盟店销售的香蕉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香蕉。当事人于发出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种植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递交了排查整改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当事人在思想上还不够重视。采购食品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时,有时未能记录全面。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较抽样之前,被检查单位加强了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进货记录较以前有所改进,但仍需进一步加强。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香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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