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宠物食品进口准入、检疫等监管要求官方12360海关热线做以下解读:
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宠物食品就属于饲料这个范围。
(一)输出国官方检疫主管部门根据贸易需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拟出口具体农产品的名称、种类、用途、进口商信息、出口商信息。
(二)中方根据申请,向输出国提交一份涉及进行该种农产品进口风险分析资料的调查问卷,请输出国答复。
(三)在收到输出国就调查问卷的答复后,中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分析;
在风险分析过程中,如需要,中方将请输出国再补充有关资料;
在对以_上资料评估的基础上,中方将考虑是否派出专家组赴输出国进行实地考察。
(四)在风险分析工作完成后,中方将考虑是否提出从该国进口该种农产品的检疫议定书草案或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要求,双方就此进行协商。
登陆海关总署网站,《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狗食或猫食罐头(HS编码为2309101000)不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
其他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HS编码为2309109000)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
具办理程序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直属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所需材料为: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二)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需海关总署审核的,直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