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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问题的公告
四、补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和补贴
1、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在商店管理后台的“证件管理”栏目,上传“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网站审核后,亮照经营。但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取得证照的不再给予补贴。
(1)商店经营3年以上、书刊总数量在2000件以上、商店等级在1个皇冠以上、好评率95%以上,网站将给予300元的办证补贴。
(2)商店经营1年以上、书刊总数量在1000件以上、商店等级在1钻以上、好评率95%以上,网站将给予200元的办证补贴。
(3)商店经营1年以上、书刊总数量在500件以上,好评率95%以上,但商店等级未达到1钻以上,网站将给予100元的办证补贴。
(4)未达到上述(1)、(2)、(3)款条件的,网站将给予50元的办证补贴。
五、建议大家尽快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网站将加大力度审查非法出版物
网站再次强调,大家务必注意,不要发布涉及政治敏感类或非法违规类商品信息,尤其是涉及非法出版物类商品,一旦被查实或通报,依法可追究行政责任,问题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切不可因小利而铸大错。希望大家及时掌握时事和充实法律知识,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管好自己,保护家人,造福社会。
即日起,所有销售出版物的商店开启自查模式,麻烦大家全面严格自查、自清,发现违禁的或疑似违禁的商品及时删除归档并发函上报给网站进行屏蔽处理。对于不明确或不好判断的商品,坚决不上传、不出售。
希望大家理解和支持!
谢谢大家!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涉及出版物的商品范围
出版物商品范围主要包含各类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游戏光盘、电子出版物等。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个人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
3.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扫描件及室内平面图草图。
(五)办理机构
若申请办理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到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理,若申请办理出版物零售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到当地的区文体局办理。
申请后受理单位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
(七)办理流程
3.办理后,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4.许可证的换证、年检需要提供正副本、部门审批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