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自述原材料茶青均使用自家茶山所产茶青,未对茶青进行检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抽查产品水仙(生产日期2017年7月14日)生产记录,现场无法提供;抽查大红袍(生产日期2016年12月),没有生产记录。不符合GB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三、抽查产品大红袍(生产日期2016年12月),现场无法提供出厂检验记录。不符合GB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四、茶叶半成品堆放在做青间,未按分区、分类存放。不符合GB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五、现场无法提供2017年销售记录。不符合GB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