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含茶制品包括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含茶制品、代用茶。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即含茶制品(速溶茶类、其他类),代用茶。代用茶的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402。
含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注:1、国家禁用农药从其规定;2、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每年对有“*”号标记的项目至少检验2次。八、抽样方法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种类,每一种类均需随机抽取其主要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产品不重复抽取。(一)抽样地点:成品库。(二)抽样基数:净含量大于或等于10Kg。抽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三)抽样方法及数量:随机抽取所规定的样品。样品数量为600g(或600ml)。样品分成2份,1份供检验用,1份备用。(四)封样和送样要求: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封口后现场贴上封条,并应有抽样人的签名。抽样单一式4份,应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和抽样人、被抽查单位的签字等。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样罐或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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