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云核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为经营许可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精准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结合我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云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核查”方式
现场核查人员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和视频进行核查,或者直接与经营者开展远程实时视频连线核查,通过视频远程核查申请所需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点位布局等现场情况,打破场地核查时空限制,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现场“云核查”。
二、推行范围
(1)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包括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2)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小食杂店。
三、工作目标
满足群众办事便利化需求,保证现场核查一次通过,有效避免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申请人等作风问题,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全区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四、工作程序
各分局关于受理、核查、审核、审批的现有程序保持不变,仅在现场核查环节上增加“云核查”的选择。
五、其他事项
(一)“云核查”作为现场核查的补充手段,各基层分局(站)、稽查四分局可根据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和监管需要,划定具体食品经营项目、范围或情形开展“云核查”工作。
(三)各基层分局(站)、稽查四分局要加强各环节衔接,及时进行任务分派,跟进处理进程,确保远程核查与受理和审核审批环节不脱节。
(四)各基层分局(站)、稽查四分局要结合《通则》《细则》的要求,探索制定可量化、易操作、导向明确的核查方式。健全许可和服务相结合的创新核查机制,细化核查方案,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便利度。
(六)各基层分局(站)、稽查四分局对“云核查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在施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上报以便进一步完善“云核查”机制。
附件:1.《承诺书》
2.《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审批流程》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承诺书
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申请者就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云核查”申请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云核查”所提供的材料、照片和拍摄视频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四、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五、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由总公司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八、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二、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以及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示意图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二、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采光、照明装置,保持干燥并避免阳光直射;
(二)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防止积水措施。
(三)与生活区和非食品销售区分(隔)开;
(四)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五)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与非食品销售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生鲜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隔)开,防止交叉感染,并有固定的销售位置和标识;
(六)贮存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并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四、现场核查(云核查)
(一)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五、核准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六、审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