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第三章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四章企业申请第五章发证机关受理第六章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第七章经营许可证书第八章安全评价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有关问题的处理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换证征求意见表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请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
2、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
3、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三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第二章经营许可发证机关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
4、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六)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三章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
8、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第十条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第四章企业申请第十一条依法登记为企业且具备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注册地址)市或县(市、区)级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十二条新设立的
13、意见表,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四)服从安监部门管理,在历次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需要取得二级以上达标证书),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但仍需由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才可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15、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六)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第十九条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如需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第二十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
17、知企业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六章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
18、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于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现场核查,应现场调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第二十七条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由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
20、存档。第七章经营许可证书第三十一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五)许可范围;(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初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
22、13000001号。(八)发证机关;(九)有效期延续情况。第三十三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由各发证机关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自行购买。第三十四条经营许可证暂时由各发证机关采用打印模板进行打印,登陆下载中心书籍软件,点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软件及使用说明”下载。国家安监总局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系统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第三十五条各地安监部门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本细则的编号规则和证书格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换)发新证,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待证件到期后再按本规定换发。第三十六条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
26、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实施。第四十三条对于有储存设施或者租赁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储存设施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储存设施所在地安监部门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监管。第四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五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
28、监局。省安监局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十章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五十条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细则执行。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一条对于储存设施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跨地区租赁储存设施的经营
29、企业,发证机关在许可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征询储存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对储存场所现场审查时应会同当地安监局工作人员一同审查。第五十二条对于经营方式的界定: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化品储存、周转业务并收取仓储管理费的经营行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或经营场所储存少量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实物(店面总质量不超过1吨)或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的经营方式;其余统称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也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仓储经营和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通过租赁形式从事
31、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推迟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报表,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交回原经营许可证。如无特殊原因,推迟延期换证时限不宜超过半年。第五十五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申请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省安监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安
36、即填写“2013”;表示四位顺序号;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选择性填写;I表示发证机关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J表示发证机关本级人民政府。K表示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文书一式两份,分别用以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存档及交申请单位。附件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A危化安经不颁字BC号D:你单位提出D经营许可证的,年月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后,经审核,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或山东省实施细则G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H或I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