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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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肥产品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复肥产品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定义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
(三)本细则中复肥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复肥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产品
单元
单元产品说明
备注
1
复合
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产品包含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腐植酸复合肥料、海藻酸复合肥料。
标准
要求
2
掺混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产品包含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含部分海藻酸包膜尿素的掺混肥料。
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产品包含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注:复混肥料产品和复合肥料产品合并为复合肥料产品单元。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复合肥料
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HG/T4851-2016硝基复合肥料
GB/T23348-2009缓释肥料
HG/T4215-2011控释肥料
GB/T29401-2012硫包衣尿素
GB/T34763-2017脲醛缓释肥料
GB/T35113-2017稳定性肥料
HG/T4217-2011无机包裹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HG/T5046-2016腐植酸复合肥料
HG/T5050-2016海藻酸类肥料
GB/T8571-2008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8573-2017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3597-2002肥料中硝态氮含量
NY/T1116-2014肥料硝态氮、铵态氮、酰胺态氮含量的测定
GB/T8574-2010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8576-2010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8577-2010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
GB/T22924-2008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
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11957-2001煤中腐植酸产率测定方法
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
掺混肥料
GB/T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
GB/T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9969-200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4540-2003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T34764-2017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19203-20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17767.1-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
GB/T17767.3-201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3部分:总钾含量
GB/T24891-2010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24890-201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GB/T19524.1-2004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19524.2-2004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23349-200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凡生产复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表3-1企业生产复肥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设备名称
设备要求
1、配料计量设备
1、造粒设备: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3米或者配备两个直径≥2.8米的圆盘;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1.5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能≥5万吨/年或同一条生产线不同挤压机混合后总和产能≥5万吨/年;采用高塔造粒工艺的,高塔直径≥9米。
2、干燥设备:干燥机至少一台,直径≥1.5米,长度≥15米。
3、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冷却机至少一台,直径≥1.2米,长度≥12米。
2、混合设备或化学合成设备
3、造粒设备
4、干燥设备
5、冷却设备
6、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7、成品筛分设备
8、成品包装设备
9、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10、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11、气体除尘净化回收设备
12、排风设备
1、筛分设备
自动配料计量设备:必须是自动配料装置(有自动控制系统),配料口≥3个。
2、自动配料计量设备
3、混合设备
4、成品包装设备
5、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6、从自动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1、原料粉碎设备
1、造粒设备: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2.8米;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1.2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能≥2万吨/年或同一条生产线不同挤压机混合后总和产能≥2万吨/年。
2、干燥设备:干燥机至少一台,直径≥1.2米,长度≥12米。
3、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冷却机至少一台,直径≥1.0米,长度≥10米。
4、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为自产有机质原料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适用。
2、配料计量设备
4、造粒设备
5、干燥设备
6、冷却设备
7、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8、成品筛分设备
9、成品包装设备
10、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11、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12、气体除尘净化回收设备
13、排风设备
14、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审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3.无干燥工序的复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中干燥设备、冷却设备和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不作要求。
4.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套检测仪器仅限于一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同一企业的复合肥料、掺混肥料申请单元可以共用混合设备、成品包装设备等。
5.企业生产具有缓控释功能的复合肥料还应具备缓释剂配制和喷涂设备。
表3-2企业生产复肥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
项目
依据标准及条款
检验设备
精度或测量范围
总氮
GB/T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5.2
消化仪器
1000mL圆底蒸馏烧瓶(与蒸馏仪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蒸馏仪器
/
防爆沸装置
消化加热装置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蒸馏加热装置
滴定管
50mL
有效磷
5.3
电热恒温干燥箱
180℃±2℃
玻璃坩埚式滤器
4号,容积30mL
恒温水浴振荡器
60℃±2℃
氧化钾
5.4
120℃±5℃
水分
5.5
电热恒温真空干燥箱(真空烘箱)
50℃±2℃,真空度可控制在6.4×104pa~7.1×104pa
带磨口塞称量瓶
直径50mm,高度30mm
粒度
5.6
试验筛
孔径为1.00mm、4.75mm或3.35mm、5.60mm
天平
感量为0.5g
氯离子
5.7
缩二脲
5.8
105℃±2℃
超声波清洗器
恒温水浴
30℃±5℃
分光光度计
GB/T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GB/T18877-2009
1000mL圆底蒸馏烧瓶
(与蒸馏仪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孔径为1.00mm、4.75mm
或3.35mm、5.60mm
有机质
水浴锅
酸碱度
5.9
pH酸度计
灵敏度为0.01pH单位
精度0.01g
5.12
注:1.本表为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水分测定也可使用卡尔费休法,所需检测仪器可由卡尔费休法规定的仪器替代真空烘箱法所需仪器设备。
3.企业如果使用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磷、钾含量进行测定,氮、磷、钾检测检测仪器可由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替换。
4.当企业生产具有缓控释功能复肥、硝基复肥、腐植酸复肥、海藻酸复肥时还应按照相应标准要求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5.当复合肥料生产企业生产时不以尿素为原材料,检验设备可不需要分光光度计和超声波清洗器。
第七条委托检验报告
企业提交产品委托检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本细则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第八条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企业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九条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证书延续企业提交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延续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应为一年以内,判定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十二条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示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
表4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检验报告内容
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
提供任意复合肥料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任意掺混肥料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任意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检验报告
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第十三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照等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审查组现场按照《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七条审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三)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后置现场审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不合格则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