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11部门印发《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法规化工资讯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提高成品油市场管理水平,保障成品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经营者是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是指通过自有或者租赁的成品油油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经营活动,是指通过自有或者租赁的成品油油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是指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网点,是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加油站、水上加油点、农村加油点。

第四条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成品油流通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和协调成品油流通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建立完善信息推送、案件移送制度,加强执法合作,开展联合执法,统筹开展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确保辖区内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规范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成品油批发、仓储

第五条成品油批发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应当符合港口、海事、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危险货物作业许可;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成品油仓储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符合以下要求:

(三)在港口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应当符合港口、海事、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危险货物作业许可;

(四)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省商务部门应当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名录清单,动态核实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依据公共综合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能源、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监管领域或者联合采取实地核查、资料审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第三章成品油零售

第一节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

第九条省商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按照国家、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系列文件,基于本省各地(区)经济、人口、汽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发展、城镇化进展、替代能源发展趋势,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本省成品油市场需求,对本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进行评估和布局规划,制定江苏省成品油分销体系5年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商务部门按《办法》要求编制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报省商务部门评估后组织实施。

新增零售网点规划设置应当优先用于成品油市场保供薄弱地区和重点、难点项目。

第十一条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当期《江苏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点,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水域准入等有关规定;

(二)间距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乡镇型加油站设置,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点)的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

2.道路型(是指国省道、县乡道)加油站设置,同侧两站间最短车行距离不低于15公里;按照道路交通有关规定,车辆不能通行的,对侧两站间不作间距要求;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

4.农村加油点升级为加油站时应当符合加油站(点)设置间距要求;

5.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且正常经营的零售网点转让、租赁时不作间距要求;

6.未涉及增加土地面积的零售网点改建、扩建不作间距要求;

(三)长江水上加油点应当设置于服务区内,设立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港口、海事、水利等管理规定。优化内河存量水上加油点(含岸基型加油点)的设置位置,保障船只成品油供应。

第十二条零售网点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售网点用地性质应当为商业服务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在优化存量零售网点的基础上,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可以探索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的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示范园区依法依规配套建设零售网点,保障成品油供应。

第二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建设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新建零售网点规划确认和建设申报程序:

1.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县(市、区)商务部门(以下简称县商务部门)根据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收储、成品油市场需求等情况,根据零售网点的数量和区域,对零售网点提出规划确认的初步意见,报市商务部门审核。对零售网点符合设置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部门下达规划确认文件并向社会发布。

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水域准入文件的,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失效。

2.土地使用权出让。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商务部门设置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文件,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新建零售网点建设竣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县(市、区)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水上加油点还需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二)新建零售网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并在市商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三)零售网点暂停经营申报程序:

其他原因暂停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只需填写《成品油零售网点暂停经营申请表》,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或者县商务部门提交暂停经营申请材料并上交零售许可证,县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暂停经营。暂停经营结束后,可持暂停经营通知,到市商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

零售网点暂停经营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暂停经营或者暂停经营超过规定期限,且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零售网点,经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撤销零售许可,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道路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延长暂停经营期限的,经市商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暂停经营期限。

(四)零售网点转让、终止经营时,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零售网点转让经营(不含租赁、特许经营),受让人拟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在出让人办理原零售许可注销手续的同时,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向商务部门申领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终止经营的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主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五)零售网点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申报程序:

租赁、特许经营或者其他零售网点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或者县商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县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经市商务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变更,涉及零售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收回原零售许可证,颁发新零售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六)零售许可证损毁或者遗失补办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时,县商务部门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县商务部门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收储,或者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的水域准入等文件材料;

(三)周边零售网点现状图(原件);

(四)现场勘查表(原件)。

第十五条办理零售网点开工建设报告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网点开工建设承诺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四)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零售网点《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六)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许可文件或者审核意见,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还应当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水上加油点开工建设报告,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复印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零售许可应当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零售网点产权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复印件);

(六)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七)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负责人、安全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水上加油点申领零售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不需提供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零售网点改建、扩建申请暂停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网点暂停经营申请表》(原件);

(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零售网点产权文件或者船舶权证(复印件)。

除改建、扩建外其他原因暂停经营的,只需提供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材料。

第十八条改建、扩建零售网点申请恢复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网点恢复经营申请表》(原件);

(四)同意暂停经营的文件(复印件);

(五)改建、扩建后零售网点产权文件或者船舶权证(复印件)。

零售网点因其他原因暂停经营后恢复经营时应当提交第(一)项至第(四)项材料。

零售网点改建、扩建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的,还应当提交上述证书或者文件材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零售网点转让经营时(不含租赁、特许经营),受让人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

(三)经营权出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转让文件(复印件);

(四)注销原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意见书(复印件);

(五)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六)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负责人、安全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水上加油点转让经营的,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补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许可证遗失补领证申请表》(原件);

(二)关于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表》(原件);

(二)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零售网点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企业地址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负责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涉及零售网点租赁经营变更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等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零售网点商业特许经营变更的,还应提供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其他情形变更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

第三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商务部门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企业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商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五条在申请企业根据本细则规定提出的申请被受理后至决定作出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门应当终止审查申请企业提出的申请:申请企业书面提出撤回申请事项的;申请企业依法终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节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换证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年度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办理。

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二十七条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零售网点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换证手续: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零售网点所在地的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所在地县商务部门报送材料,县商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转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换发新的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换证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八条零售许可证到期换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还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五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注销及撤销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部门应当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一)零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二)零售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零售许可证依法被吊销;

(三)依法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申请注销零售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者依法作出注销零售经营许可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应当撤销许可决定。

第四章规范经营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与成品油批发经营者签订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严格按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经营。零售经营许可范围仅为柴油的,禁止销售汽油或者乙醇汽油。散装汽油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

第三十四条乙醇汽油推广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乙醇汽油推广政策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经营者不得向乙醇汽油推广区域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乙醇汽油,或者销售与规定标号不一致的非乙醇汽油。

第三十七条长江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经市商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规定的水域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趸船。内河、湖泊不得使用移动加油船。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强制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超过国家定价销售或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批发经营者向零售经营者批发成品油,应当查验零售经营者的零售许可证,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成品油。

第四十条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环保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环保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环保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环保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环保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环保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查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隐患,保障安全环保生产。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江苏省境内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的市)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和日常管理,实施电子运单联网。

第四十二条县商务部门在救灾以及灾后重建、重大工程、农业生产农机作业等特定领域、特定时段,应当建立成品油零售经营者保供名单,负责保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可以设置和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

设置和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前应当向市商务部门报告并符合消防、安全、计量、气象等管理规定。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等部门现场核实。

撬装式加油装置在救灾以及灾后重建、重大工程、农业生产农机作业等特定领域、特定时段的成品油保供结束后,负责保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擅自设置、使用或者到期未撤除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由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成品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商务部门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有执法职责的部门承担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查处和执法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水上非法运输成品油、非法改装船舶运输成品油,加油船非法销售成品油、加油趸船超出交通和海事部门规定的水域范围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清理重点岸线私设油罐等非法设施;检查到港成品油运输船舶,对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暂停或者取消运输企业经营资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升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整合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和电子运单等数据,在发车、装货、卸货等作业场景实时采集比对、动态监管。定期组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车辆清理,确保企业挂靠车辆全部清理并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采取限制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列入“黑名单”,依法暂扣、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税务部门应当督促成品油生产企业正确区分应税和非应税产品、规范开票、依法纳税;对成品油经营者开展风险排查、分类应对;通过数据采集、模型比对等方式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开展智慧监管、风险应对和稽查;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者偷逃税款行为。

第五十七条气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的防雷监管和安全整治,查处不符合防雷规定开展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管辖行业领域的内部储存、运输和使用成品油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五)参与非法经营成品油或者为非法经营成品油提供便利的;

(六)违反《办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许可程序的;

(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商务部门在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是指未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而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

本细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包括汽油、柴油等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的物质和物品。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包括汽油、柴油等被列入《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7-2013)中的易燃液体。

本细则所称加油站,是指具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为机动车加注车用汽油(含乙醇汽油)、柴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场所;农村加油点,是指具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只销售柴油(含煤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场所;水上加油点,是指利用具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的水上固定加油船和岸基加油设施,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场所。

本细则所称城区型加油站,是指位于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加油站(含国省道、县乡道穿过设区的市、县区城区的加油站);乡镇型加油站,是指位于乡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加油站;道路型加油站,是指位于国省道、县乡道两侧的加油站;高速公路加油站,是指位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加油站。

本细则所称零售网点的新建,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行业规划,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的建设行为;零售网点的改建,是指在原址原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调整油罐数量、位置及经营品种,更换加油机,对零售网点的站房、罩棚、趸船等进行改造的建设行为;零售网点的扩建,是指增加零售网点的储罐、加油机、占地面积以及建构筑物面积等建设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经营,是指零售网点所有权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零售网点交由其他经营主体(承租方),依照双方的租赁经营合同对零售网点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

本细则所称撬装式加油装置,是指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集防火防爆双壁钢制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于一体并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阻隔防爆地面加油系统。

本细则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7〕42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上加油站发展规划原则的通知》(苏经贸商改〔2005〕539号)、《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苏经贸商改〔2006〕650号)同时废止。

THE END
1.2023年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612477
2.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https://www.pkulaw.com/lar/04c2949577d0f21551e7717e169b37d6bdfb.html
1.普法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705971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20230529.docx安全评价细则 (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主要内容 6 六、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10七、相关建议 12.学习参考. 标准编制说明一、必要性为配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规范危险化学品...https://m.renrendoc.com/paper/268824401.html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规定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https://mip.66law.cn/laws/77320.aspx
4.哪些部门对加油站有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在加油站领域负责查处的...(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https://m.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4491/news-d664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