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版)

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四五”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部署要求,提高药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批效率,推动药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批改革,加快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需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的,除《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一)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注册证书或者原料药取得“A”状态的;

(二)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其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

(四)变更药品生产场地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第四条?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生产处)、检查分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省局行政审批处(以下简称审批处)负责药品生产许可申报事项的受理、审批、制证、送达等工作。

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中心)承担药品生产许可资料的技术审查、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等工作。

第五条?按本细则经风险研判,实行快速审查审批的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省局责任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

第六条?需开展生产许可检查与GMP符合性检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合并开展:

(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申请事项(生产实施审批管理的饮片除外);

(二)持有人申请变更已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A”状态的原料药的生产场地,且不涉及国家药监局审批事项的。

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审评中心根据风险评估,可减少生产许可检查部分项目:

(一)近两年内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该车间或者生产线再次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

(二)车间或者生产线改建、扩建,只涉及生产品种前端或者后端生产工序的。

第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处办理:

(一)车间或者生产线仅发生名称改变的;

(二)药品委托受托许可事项到期需继续委托或者受托的(跨省受托生产除外)。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码为A)可使用受托生产药品申请GMP符合性检查。

第十条?支持创新药品加快上市,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可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与GMP符合性检查合并开展,审评中心优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支持药品加快上市,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在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前,可提前申请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第十二条?省内委托生产,按照以下规定开展检查:

(一)持有人申请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已有相应剂型的药品委托生产,省审评中心可结合持有人相应剂型既往GMP符合性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出具综合评定审核意见。

(二)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和受托方可合并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第十三条?跨省委受托生产,按照以下规定开展检查:

(一)持有人在省内,受托方在省外的

1.持有人无相应剂型的品种委托生产,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可仅对持有人开展GMP符合性检查,根据审评需要,可对受托方开展延伸检查;

2.持有人申请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已有相应剂型的药品委托生产,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省审评中心可结合持有人相应剂型既往GMP符合性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出具综合评定审核意见。

(二)持有人在省外,受托方在省内的

1.受托方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增加“仅限注册申报使用”生产范围或者生产品种(分类码为C),省审评中心可结合相应生产车间或生产线既往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出具综合评定审核意见;

2.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取得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后,受托方可向审批处申请取消“仅限注册申报使用”标注;

3.受托方增加生产范围或者生产品种(分类码为C)的许可检查和GMP符合性检查可合并开展。

第十四条?需提交不少于3个月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申请,持有人可先提交稳定性方案和部分稳定性数据,但应在变更申请审评完成之前提交不少于3个月稳定性数据。

第十五条?以下情形不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申请:

(一)新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原料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除外)自行生产,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二)企业自行生产品种(生物制品、原料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除外)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上变更车间或者生产线,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上改建、扩建质检区域、仓储区域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除外)。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部分条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药监发〔2024〕45号

各有关单位:

2023年10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以下简称第132号公告),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为贯彻落实第132号公告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督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了对原《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有关条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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