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02]185号)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02]185号)

导读: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登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工作。填写统一的《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附一),并按照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汇总调查情况,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管理(一)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所非同省份的,由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五)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四)《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QS为“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附六)。[page]

QS************|||_____获证企业序号||________产品类别编号|___________受理机关编号

(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六)拥有分公司、生产厂点的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如果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厂点都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还是标注分公司、生产厂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集团公司自行决定;统一标注集团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集团公司应当向其所在地和分公司、生产厂点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八)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公布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八、食品强制检验的实施(一)食品强制检验包括食品发证检验、出厂检验、监督检验等检验方式,并实行检验项目强制管理。具体检验项目由《实施细则》规定。(二)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必须经过全项目检验合格,方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三)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由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每隔6个月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定期检验。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分布的、具有法宝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并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附七)。委托出厂检验中强制管理的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和次数由《实施细则》规定。

九、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管理(一)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出厂必须加印或者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自行出厂检验或者委托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未经出厂检验或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加印或者加贴市场准入标志。(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属于质量标志,由“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QS”组成。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附八)。(四)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应当加印或者加贴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十三、收费问题(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page]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应当上缴中央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二)食品检验收费:食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执行。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本省情况,重新核定了检验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实行委托检验的,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附:一、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示意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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