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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销售和经营的主要经营形式可以具体分为食品批发销售者、食品批发经销商、综合食品销售者、单一食品销售者和食品自动售货机,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上食品销售的,应当在主格式后的括号内标注。第四条食品销售和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包括冷冻和冷藏食品,不
3、域设置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类别,确定申请人的主要经营形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要业务格式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主要经营形式、食品经营项目和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如果您只申请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食品),如果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并未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如果您申请注销,经发行人同意,您不得进行现场核查。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日常监管管理员和发行人信息。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食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名。原则上,发行人是县级以上食品
6、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员工健康管理体系和培训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员体系、食品安全自检和报告体系、食品管理过程和控制体系、场所和设施的清洁、消毒和维护体系、进货检验和检验记录体系、食品储存管理体系、废弃物处理体系、不合格食品处理体系、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兼营食品生产、销售项目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场所和储存场所:(一)不得位于易受污染的地区,距粪坑、污水池、露天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环境应
7、当整洁,具有良好的通风和排气装置,并避免阳光直射;(三)地面应硬化、平整、防滑、易于清洁和消毒,并有防止积水的相应措施;(4)销售场所应合理布局,与生活区分开,并划分为固定的食品展示或储存位置及标志。食品销售区和非食品销售区应分开设置,生食区和熟食区应分开,加工食品区应与直接进口食品区分开,水产品管理区应与其他食品管理区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五)储存场所应设在专用区域,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储存的食物应与墙壁和地板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防止害虫隐藏并促进空气流通。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品和熟食品应有适当的隔离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志。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与所销售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设备
11、第二十四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者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采用安全、无毒、无气味、耐吸收、耐腐蚀、能经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洗和维护的材料。第二十五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品,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应提交与关联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并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生产资质证明。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审核要求第二十六条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指定专门的区域或者柜台、货架进行销售。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应当分别设置警示牌,标明“***(销售区域或柜台)
12、”字样。警告板是绿色背景上的白色,字体是粗体。字体大小可以根据计数器或特殊区域的空间大小来确定。第四节销售场所食品生产销售检验要求第二十八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生产、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储存和经营过程中交叉污染。因为建筑结构不能按顺序布置,所以有措施和设备来防止食品在储存和操作过程中的交叉污染。第二十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a)食品加工区的地面和墙壁应由无毒、无气味、易于清洁和不易沉积的材料制成;(二)地面应防滑且易于清洁;(3)排水沟应设在易积水或需排水的地面上,便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
14、饮用水卫生标准;(3)在食品加工区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和干手设施和物品,并在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设置洗手消毒方法标志;(4)食品加工区应设置带盖容器,用于存放废弃物或垃圾;(五)分别建立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池,清洗池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如果商店只有简单的加工过程(如拆包、摆菜、调味等)。),没有必要设立食品原料清洗池。(六)烹饪场所应配备排气和温控装置;(七)用于盛装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以及所使用的工具和器具,应当明确标识,并分开存放;(八)更衣场所和加工经营场所应位于同一建筑内,并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九)食品和非
15、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新鲜畜禽、水产品和散装直接进口食品应有一定的物理隔离距离。第三十一条各专业的要求:(a)专用房间内没有明沟,地漏有水封。食物递送窗口是打开和关闭的,其他窗口是关闭的。这种特殊的门由坚固的材料制成,易于清洁,不吸水,并能自动关闭。这个特殊房间的墙裙被铺到了顶部。(二)专用房间配备与专用房间面积相适应的独立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制冷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特殊房间的废物容器盖应为非手动开启式。(三)专用房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和更衣设施。第三十二条特殊作业场所的要求:(一)设置与其他场所的物理隔离。(二)没有明沟、地漏用水封。(三)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在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第三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员工应当持有健康证明。第五章补充规定第三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定义:(一)食品批发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向其他食品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二)食品批发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