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附件2《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申证单元为1个,即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糕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40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分类,申证单元为大的种类,申证单元项下食品品种明细具体针对实际生产产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所申请生产许可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均应填写。熟粉类糕点与烘烤类糕点的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均有不同,如不进行严格监管,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南昌如斋堂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行申316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昌如斋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华大道438号。
法定代表人舒金元,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卢地福,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888号立生国际大酒店南侧四楼。
法定代表人邹昌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新斌,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理由
再审申请人南昌如斋堂食品有限公司因诉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7)赣7101行初192号行政判决及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赣71行终1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回顾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案争议出现于青山湖市监局对如斋堂公司食品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查封执法中,对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如斋堂公司不服,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回顾
企业方再审申请理由
监管方再审答复意见
再审裁判要旨
综上,如斋堂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