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6.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6.干燥箱;7.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6.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咸肉类
2.腊肉类
3.中国腊肠类
4.中国火腿类
5.其他产品
(二)酱卤肉制品
1.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2.肉松类和肉干类
(三)熏烧烤肉制品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熏煮香肠类
2.熏煮火腿类
(五)发酵肉制品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
(一)范围。
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
(二)技术要求
1.指标
2.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试验方法
(1)亚硝酸盐按GB/T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2)过氧化值。
样品处理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3)沙门氏菌。
按GB/T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志贺氏菌。
按GB/T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状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沥青、橡胶和塑料产品等共7个单元,详见表1。
第五条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企业申请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外,还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企业无1999年9月1日后建设的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生产装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xx年第122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xx年本)》,淘汰以下生产工艺和生产线:
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不具备挤出机的生产设备为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
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
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条凡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产品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第八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等情形)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并应明确区分申证的生产线;
企业获证后进行增加生产线、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安排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企业获证后凡本细则表3-2中带*设备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五)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六)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见附件1-6)
(七)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八)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应填写所有防水卷材执行标准,包括企业标准,并确定产品单元。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根据企业生产线逐条审查,同一产品单元涉及的所有生产线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数量样品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原则上应抽取单元内的任意样品都可以进行许可证检验,代表该单元样品。
玻纤胎沥青瓦样品最少抽样基数不低于100包,其它防水卷材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0m2,且不得少于10卷。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第十六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合格后,抽样封样,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开展产品检验。
第十七条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当地发证主管部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第十九条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有省级及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样品全部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所有产品;如有实地核查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该单元不予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建筑防水卷材有胎改性沥青类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或省审查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传真:010-57811066
电子信箱:
联系人:武庆涛、郭利、唐兴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许可证现场审查证据
核查人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山东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山东省质量认证中心采取了科学客观的层层选拔筛选的模式。经过严格的资格初选、培训、考试、注册、面试、入职专业培训、实习、评价等环节,优胜劣汰选拔造就了一批素质高,品质好,专业能力强,吃苦耐劳的生产许可证审查(专家)队伍。大大地降低了现场专业审核风险。审查员的作用是以客观公正的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现场采集信息,并做出评价。
审查员在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现场审查时,应按《实施细则》和作业指导书要求,根据分工逐一进行,做到勤、望、闻、问、记。审查现场和询问时,应耐心大方得体,语言简练,有必要和条件时可对重点合格项及重点不合格项进行拍摄,并遵守保密原则。新申请的生产许可证企业从建厂始查验证据。换证企业应对其生产许可证获证时起抽查证据。但至少抽查一年的证据,证明申请换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为行政机关审批发证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技术评价材料地保持获证时状况。
关键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特点
1.强制性
“许可证制度是一种强制性准入制度,是行政许可的一种。”体现在对重点工业产品实施市场准入,要求生产企业在未取得许可证之前是不准进行生产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这就要求,任何企业生产的需要列入目录的产品,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是不能进行生产的。法规的要求必须要遵守。所以,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具有强制性。
2.评价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还是专业技术强的质量评价制度。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审查中心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在生产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技术专业审查组人员主要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来进行,通过这两个规定来对现场的来料把关、生产设备及实际的生产能力等进行评定。通过这种评定制度,来保证企业进行生产的能力。所以,生产许可证依据要求是符有评价性。
3.准入性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存在弊端的主要表现
1.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管难度大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目前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有国家、省市的日常监督抽查和获证企业年度审查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客观把关,还有一点主要为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日常现场检查。其中生产许可年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定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而年审程序要求不严谨,导致有些持证人不去办年检,也照常经营。
而对无证生产行为则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证查处工作。可以看出,生产企业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比较难进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必须有标准进行生产,但有些产品标准不够规范,比如GB/T5849-2006明确写出“经供需双方协议,可采用其它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可见执行标准都给出了一个放松的条款,更加加大了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的法律判定。再如,2011年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对番禺区生产领域的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25类产品的28种282批次产品实施了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合格的228批次,批次合格率为80.8%;剔除纯标识不合格,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8.6%,经抽查来看,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较高,说明番禺区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状况较好,但是有一半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是未能抽查到样品的,这期间就存在标准和无证超范围生产等原因,所以,监管即使出了数据也不准确,监管难度大。
2.发证与证后监管脱节严重
据笔者实际的操作,“两级审批,三级管理”即能对中国许可证发证与监管的体制进行概括。通过分析该体制,发现,在实际情况下,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从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才真正构成了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的主体机构。但是,在许可证的审证及发证阶段的管理,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参与,这样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不能及时掌握信息,因此两级审批,三级管理”造成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存在困难,并未能实时动态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加大浪费了监管资源。
3.现行的产品管理目录制度存在缺陷
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生产加工能力各地域存在很大差异,同时地区政府扶持和环境因素等均不一样,但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目录确定是非常简单的程序,只是依据行业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制订目录肯定会带有片面、保护等负面影响。
三、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对策探析
1.基层政府加大动员、宣传与执法工作
2.帮扶企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3.确立许可证产品管理目录动态管理的制度
参考文献: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的施行也给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带来一定的挑战和机遇。
对基粉的使用规定
《公告》对整改过渡期结束后同一集团公司使用不在同一厂区所属基粉工厂的基粉作出规定。同时对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作出规定。
《公告》规定,整改过渡期结束后,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可继续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对基粉进行逐批全项目检验,确保基粉质量安全。
上述规定,一方面是对近几年基粉使用管理规定的延续,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对使用的基粉逐批全项目检验,体现了对基粉使用更加严格的要求,确保基粉的质量安全。同时,规定无论是使用国内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还是使用进口基粉,都要求对基粉逐批全项目检验,也体现了政策适用的平等性。
对生产许可工艺的规定
对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证作出统一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规定,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营养素和其他辅料,通过湿法工艺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半成品。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来说,基粉生产源于湿法。使用同一集团异地生产的基粉或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中的部分工艺流程。因此,对使用同一集团异地生产的基粉或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符合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统一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但需在生产许可证的副页上加注“干法工艺部分”。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与食品生产许可衔接的规定
对过渡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与产品配方注册的衔接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