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项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起草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标准送审稿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评,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审评意见书;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审评会专家建议名单;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必要时)
审评
审评委员会应当审评下列内容: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专家审评意见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标准
进行修改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评。
批准、发布和备案
地方标准报批稿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一式五份);
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及其电子文本。若有插图,需附符合GB/T要求的墨线图一份;
标准编制说明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意见汇总表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一式三份);
标准审评会议纪要及专家签名表(含复印件三份);
强制性标准的风险评估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审评会专家签字表决表(需要时)。
地方标准报批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批准意见后,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统一编号,联合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能耗限额等地方标准,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编号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发布后15日内,应当在浙江省地方标准网上公布,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并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地方标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报备案。复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地方标准的复审。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当年度满3年复审周期的地方标准提出复审意见。
当出现《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五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