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淄博仟佰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NPR476K
住所:博山区博山镇朱家庄西村西侧与博沂路交汇处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庆娟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95602****2X
经查,当事人2023年11月14日为山东富立硼科技有限公司生产6种不同规格的带气保鲜盒盖8541个,以上产品均已销售并发货,尚未开具发票,产品规格、销售价格、货值金额、成本价、违法所得详情见下表:
规格
数量
销售价
货值金额
成本价
违法所得
1500长形保鲜盒盖
921个
1.13元/个
1040.73元
1.05元/个
73.68元
1000长形保鲜盒盖
900个
0.98元/个
882.00元
0.91元/个
63.00元
640长形保鲜盒盖
0.71元/个
639.00元
0.66元/个
45.00元
520方形保鲜盒盖
980个
0.55元/个
539.00元
0.51元/个
39.20元
800方形保鲜盒盖
2360个
0.75元/个
1770.00元
0.70元/个
118.00元
1200方形保鲜盒盖
2480个
0.95元/个
2356.00元
0.89元/个
148.80元
合计
8541个
7226.73元
487.68元
当事人2023年11月14日为河北米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5种不同规格的无孔保鲜盒盖6125个,以上产品均已销售并发货,尚未开具发票,产品规格、销售价格、货值金额、成本价、违法所得详情见下表:
1000个
1130.00元
80.00元
1020个
999.60元
71.40元
1080个
776.80元
54.00元
370长形保鲜盒盖
2025个
0.56元/个
1134.00元
0.52元/个
81.00元
550.00元
40.00元
6125个
4580.40元
326.40元
当事人现场存放2023年11月13日生产尚未发货的食品保鲜盒盖840个,规格为1000长方形保鲜盒盖,销售价为0.98元/个,货值金额823.20元。
综上当事人违法生产塑料食品保鲜盒盖共计15506个,货值金额12630.33元,违法所得814.08元。
2023年11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2023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4、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持玉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5、涉案产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产品生产情况;
6、产品采购合同2份、产品订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详情。
7、产品成本核算单2份,证明销售产品利润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并签字。
本局于2023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处告〔2023〕44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对其进行调查后,及时进行改正,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十六(二)“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二)裁量标准……2.【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标识、包装物及专门用于制作违法标识、包装物的生产工具、原辅材料及半成品,处违法标识、包装物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5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及依据:你单位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保鲜盒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食品保鲜盒盖840个。
2、罚款18945.49元。
3、没收违法所得814.08元。
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2024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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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