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药品、保健食品、非食品原料等
裁判文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0622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43047号(均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主张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案件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国家就标签、说明书专门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四个标准,同时,就前三个标准做出了三个具有指导意义的问答。这就是食品标签涉及到的主要国家标准。
(一)“漏标”——标签、说明书的标识遗漏必要信
1.漏标保质期、生产日期、包装日期2.漏标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3.未标注营养成分4.未标注配料及特定食品添加剂含量5.未标明等级、规格6.未标注特殊人群食用禁忌7.未标注食用量8.进行“添加有益物质”等营养声称,未标具体含量9.进行“无糖、低糖”等含量声称,但未标明含量10.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11.进口食品漏标中文标签12.未标明贮存条件1.漏标保质期、生产日期、包装日期
案例:生产、经营者未在外包装上标注包装日期,且未标注生产日期。
案例一:购买“新疆天山贡枣250g/袋”,外包装未标明生产者联系方式。
裁判理由:未标注联系方式,不违法食品安全标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文书:(2013)大民初字第13909号(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购买胶原蛋白片、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原告认为,被告取得了糖果制品(糖果)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其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申证单元为糖果,食品品种明细为糖醇,而涉案食品外包装均未标明糖果或糖果制品,因此,超出了许可证的品种明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