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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现场核查可以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在经营场所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通用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受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互联网食品的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无积水,并易于清洁消毒。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食品运输车辆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运输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食品运输车辆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示所经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
(四)建立保健食品购进验收台账;
(五)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三章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四条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平整、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条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有明显标识。
烹调场所应当设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专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置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利于防尘、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和一次性餐饮具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且易于清洁和保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二节专间及专用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一)专间内不得有明沟,地漏必须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户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在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一)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要求。
第四节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节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六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一)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设备设施等,应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三)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的,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化设施。
(四)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五)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第七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设置、布局、设备实施等,应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设置分餐间。分餐间的设置应符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加工制作工艺及品种等实际情况,可不设空调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四)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五)运输设备要求:
(六)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第八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一)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单位食堂在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开办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并提交开办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
(三)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
(四)集中备餐的食堂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五)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附则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五)餐馆,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场所。
第六十二条其他类食品制售指本地区的区域性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其许可审查要求,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