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题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基层的31个执法疑难问题答复行政执法专栏

腐竹使用的执行标准为GB2712,属于非发酵豆制品,该标准以大豆或杂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发酵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和大豆蛋白类制品。但是有的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时候添加淀粉,该行为明显违反了GB2712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请问该产品是否属于掺杂掺假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遇到该产品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主张权益还是消法三倍主张权益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描述不够全面,我们不能作出具体判断。企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定性,再结合情节、执法实践,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消费者主张赔偿问题不是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请您自行判断,与企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请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2.求教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定性问题

留言日期:2023-12-22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首先餐饮单位是食品经营者,都按照食品经营行为看待。一、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加工出来的菜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理;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没有加工销售或者加工销售的菜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罚;三、如果经营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责条款,那就按照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但没收不合格原料及成品(如果有)。

3.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留言日期:2023-12-19

经营者经营的某种食品检测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办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免予罚款吗?谢谢

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无法证明企业不知道这批次产品是不合格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各地都发布了首违不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的清单,请参照执行。

4.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是否要办两个证

留言日期:2023-12-21

总局领导您好,2023-03-02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回复了一个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办的是大学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将承包商作为被处罚人的问题。现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实施,第十五条先说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然后接着说了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这是老的办法包括《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没有的,我们能否理解为如下操作:比如学校,以学校的名义办一个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主体责任,食堂的承包商则以公司名义办理在学校食堂地址上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样,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对学校主体以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的条款进行处罚,对承包商以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条款进行处罚。这样校方和承包方都能面临处罚及信用监管的惩戒。这是基层现在讨论比较多,意见不太统一的问题。

5.《食品安全法》136条规定的“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留言日期:2023-12-04

在食品抽检中,一家超市经营的某种食品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办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免予罚款吗?谢谢

食品每一批次产品由于投料、生产线运转、生产工人、运输仓储等环节有差别,都可能出现不同安全问题。食品的检验报告是针对一批次产品的,“不能一张检验报告保全部产品”。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不能算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免于处罚。

6.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查处疑惑

留言日期:2023-11-30

您好!在食用农产品后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免于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所查处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如果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因为销售者在购销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其所购销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非主观意愿,那么是按照其销售价×销售数量的全额进行没收,还是按照(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销售数量的差额进行没收?谢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免于处罚,应当理解为不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但是,如果食品经营者还有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案,出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写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但是没收库存不合格食品。

7.干制食用菌中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何处罚?

留言日期:2023-11-23

领导您好!某公司生产的食用菌,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若对此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还是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检验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罚。

8.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留言日期:2023-11-21

在食品违法案件中,如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关于货值的金额和违法所得能否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呢?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食品不执行《产品质量法》。

9.食品案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留言日期:2023-11-17

食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是按照全部收入法,即按销售价格计算,还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要扣除成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工作中,如本辖区内没有具体规定,建议按照全部收入说,即销售价格不扣除成本计算违法所得。

10.如何理解和认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留言日期:2023-10-13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市场监管部门不是执行部门,消费者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职能督促企业赔付,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散装食品分装销售后无标签的处罚

留言日期:2023-08-14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请问一下,一家超市进购了大包或者大箱包装的散装糕点,大包装上标识标签齐全,执行标准为GBT20977。在销售前超市将大包装打开然后使用小包装提前分装好,但是小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就进行了销售。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还是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处罚?

预包装食品散装销售,销售者提前分装,消费者购买时再称重销售,或者消费者购买前已经称重,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本质依然是散装预包装食品销售,应当符合散装食品销售的有关规定。你没有提到摆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是否独立包装、是否称重、称重后是否打印标签等等细节,但是执法过程中还是要综合判断看行为本质,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12.销售的食品中检测出“布噻嗪”如何处理?

留言日期:2023-08-11

13.关于出厂多年部分酒类酒精度误差适用法规

留言日期:2023-07-31

酒产品标示的“酒精度”,表示酒体中乙醇体积与酒体积的比化为的百分数的值,但由于酒产品出厂后,实际贮存环境温度的变化。例如:1.夏季物流的车厢,铁皮车厢内环境温度超过40度以上。2.个别乡镇农村一级小型个体便利店、杂货店的仓库很难有全年恒温25℃与35℃以下环境温度。3.个别乡镇农村一级小型个体便利店、杂货店未安装空调设备,产品展柜夏季环境温度因天气温度影响普遍高于35℃。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8项中,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并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仅规定了酒精度的标识方法,没有对酒精度作出具体要求,由此可见,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因此对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处罚也就不能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

众所周知,白酒、配制酒,酒精度误差属于物理变化,其产品本质并没有变化。非故意行为,不会危害身体健康和安全,对酒精度合理范围偏离不合格的企业是否从轻处罚,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都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二、酒类属于食品,酒类的生产和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三、酒精度指标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在所有的生产流通环节都可能发生,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还是按照第125条处罚,应当找出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准确定性裁量适度。

14.四宝粉类的案子如何定性?

留言日期:2023-07-21

15.销售过期食品如何处罚

留言日期:2023-07-24

依法裁量是办案部门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对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明确表述,请参照执行。

16.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问题

留言日期:2023-07-13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在适用本条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具体范围有哪些?是否包含当事人用于违法行为的车辆、厂房?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17.商品房买卖及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留言日期:2023-04-1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因此,有关商品房销售纠纷由住建部门处理为宜。

18.谢绝自带酒水

留言日期:2023-04-14

19.职业打假买临期食品等过期后再购买正常产品并进行索赔如何进行处理

留言日期:2023-04-12

总局领导你好,作为一名基层监管人员,现遇到如下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希望总局领导提供指导意见:我辖区一超市遇到团伙职业打假人,他们购买临期食品等过期后再购买一次正常产品,因其手里有消费小票和过期食品,其向超市索取赔偿,第一次索取1000元,超市赔付,现在团伙再次进行索赔,要求赔偿三千,如其进行举报,其有消费证明和过期食品,应如何处理。

针对敲诈勒索行为,一是建议相对人报警;二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此外,我们要向相对人讲清楚,提示或者要求他们在销售票据、销售记录、出库记录等方面更加细化,且认真记录;还要建议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建立临期食品专柜,或予以显著标识。

20.案由变更应当在哪个环节体现

留言日期:2023-04-11

在执法实践中,随着调查的终结,认定的事实与最初立案时定的案由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变更案由。请问在哪个环节、哪种文书开始可以变更,在书写方面有何规范?比如我们以某单位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为由立案,经调查未发现有使用的事实,遂以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过期食品原料为由给予责改、警告,在终结报告中,是直接使用已经变更的案由,还是在报告开头使用原来的案由,后面的总结陈述中再给予定性?感谢总局领导多次释疑,为基层执法解决实际问题!盼复!

21.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注虚构生产日期的食品该如何处罚

留言日期:2023-03-23

22.仅违法而没有违反食品安全…,能否用第一百三十六条免罚?

留言日期:2023-03-22

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们会说这个经营者违“法”,即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而不会说这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说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应无法获得十倍赔偿的,即消费者想要获得十倍赔偿是无法可依的。当然,最高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与我的说法相反。

如果“食品中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见第1—6批汇总),比如吊白块等,那么我们是用《食品安全法》第34三十四条第一项定性的。显然,这个食品经营者的行为是违“法”而不是违“食品安全…标准”。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用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我想问的是: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是否不得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换种说法,只违反《食品安全法》法条、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到底能不能适用第一百三十六条免罚?

现实中,有部分经营企业明知经营的食品是违法食品(主动宣称功能主治),送检检不出已有标准或者已知禁止添加的化合物,非法添加母核相同功能相同的化合物衍生物,用检验报告等资料信息来逃避责任和处罚,此类行为很多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建议严格按照法条执行,执法不仅仅是针对个案的执法,还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威慑。

23.关于肥料标识违法问题

留言日期:2023-03-16

目前,《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属于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销售的肥料标识不符合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即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否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不能,能依据什么进行处罚?请明示。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行政法规。

24.关于有许可但未在裱花间制作裱花蛋糕的处罚法律适用

留言日期:2023-03-20

总局领导好,我是基层的一名执法人员,我们在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建有裱花间,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未在裱花间制作裱花蛋糕,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许可了可以制售裱花蛋糕,想问一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应该适用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还是应该适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答:按照规定餐饮企业需要设置专间但是未在专间操作的情形如何处理?一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是《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对裱花间等专间有明确标准要求。在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掌握和运用非常重要,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积累使用。

25.《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问题

留言日期:2023-03-17

26.超过有效期化肥如何处罚

留言日期:2023-03-09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的农资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肥,适用于《产品质量法》里哪一条款进行处罚。

您好!具体执法问题请按规定逐级请示。谢谢!

27.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留言日期:2023-03-02

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大学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但大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以大学的名称来办理的。

问: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作为被处罚人?如果不可以,依据和原由是什么?

一、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二、集中用餐单位的承包方,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对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28.食品中有异物的理解

留言日期:2023-01-31

近期,我市出现大量职业打假举报:汤里、粥里有头发、方便面、米线里有塑料虫等均要求商户赔钱,一部分是举报人员故意为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又没有发现问题,回复举报人,对我们执法人员处理不满,对我们进行复议、诉讼,目的是让执法人员施压商户进行赔偿,占用大量执法资源。请问这些情况算食品安全法中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吗?该如何处理?请上级领导进行解答。

答:基层执法监管执法不易,向基层同事致敬。针对本问题涉及具体个案认定,因实践中的情形不同,认定处理也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总原则。就问题中的情形,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参考:一、对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四)所指的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查清事实,依据相应情形进行裁量处罚;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现场制售、即食的食品如粥、面、炒菜等,出现异物的原因有可能是原料问题,也有可能是从业人员未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所致,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但是也应当查清事实,依据相应情形进行处罚。三、如不能证明该异物是由于经营者过错所导致,且有合理怀疑是举报人故意所为,建议相对人及时报警,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为宜。

29.过期食品销售

留言日期:2023-01-30

总局您好,请问超市销售区货架上摆放过期预包装食品是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吗?应该怎么处罚

30.立案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又有新违法行为,是否可并案处理

你好!请问执法办案机关在食品生产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又发现当事人有新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办案机关是并案处理,还是对新的违法行为另行立案来处理?

建议并案处理合并处罚。执法实践中,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工作的顺畅、及时、便利是非常重要的。

31.腐竹类产品蛋白质检测不达标,是按《食品安全法》还是按《产品质量法》处理》?

总局领导好,在对豆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样中,发现有腐竹类产品的蛋白质含量低于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中蛋白质含量标准。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均未超标。请问该案件应按《食品安全法》还是按《产品质量法》处理。

承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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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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