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章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二十九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不包括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2,包括: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果汁型碳酸饮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混合果汁汽水。
果味型碳酸饮料是指以果味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水。
可乐型碳酸饮料是指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的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的碳酸饮料。
其他型碳酸饮料是指上述三类以外的碳酸饮料,如:盐汽水、姜汁汽水等。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三十条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配料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如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碳酸饮料(汽水),还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检查、预洗间。
第三十一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第三十二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三十三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的;使用灌装和封盖(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的。
第三十四条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三十五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备、过滤器、混比机、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三十七条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碳酸饮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生产用水)的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第三十八条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原料(包括生产用水)应确保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常用原辅料如果汁、甜味料、酸度调节剂、防腐剂、着色剂、香精及CO2等,应控制质量,根据需要进行过滤,避免引起凝聚,造成沉淀。
碳酸化应控制制冷充气工序,监控记录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CO2贮罐应定期检验;冷冻设备制冷能力应满足碳酸化工艺要求,监控记录料液温度。
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三十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四十条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添加剂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使用初级农产品,应对农药残留进行查验并符合规定。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包装)、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碳酸化应规定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
第四十三条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四十四条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碳酸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按所申报碳酸饮料的品种(优先抽取的顺序依次为其他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和执行标准,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规定,淘汰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限制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