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检验(2.4条中)此处所指的指定检验机构所负责的强制检验内容包括“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的连续三次检查”,试生产产品的检验等
2.企业提交申请材料3.1.2条
应补充: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当地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3.1.2.3条中)“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指
(1)企业所在地的、直接负责管理该企业环境问题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可为建厂五年以内的验收合格报告;
(2)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技术部门出具的环保检测报告不列入。
4.产品型式检验报告(3.1.2.7条中)解释:
(1)企业应提交所申报产品品种的符合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报告。
(2)型式检验报告可由企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但必须是同一批次产品。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3.1.2.8条中)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必须说明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其他一目了然的内容可以简化,但是不得因其说明书或标签的简化而对用户造成不便或伤害。
6.试生产(3.2.2条中)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细则规定批批检验。
由总局指定的8家发证检验机构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批批检验。“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包括新建企业的产品和获证企业增项的产品。
7.产品的抽样与检验(3.4.1条附件7中)
(1)《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中“抽样单位公章”,应加盖安排实地核查计划的审查机构的公章。
8.标志和编号
在模具上模刻“QS标志”时,可为无色。
9.监督检查
(1)7.2条规定:“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
企业应当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以保持与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企业的质量控制一致。
(2)通则在7.2条规定:“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指86号文指定的发证检验机构。
(3)通则在7.6条规定:“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
以上规定的“抽查、监督检查”是省级监督抽查、地市定期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
10.附件一
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印章)
可理解为企业名称(可加盖“企业印章”)
二、审查细则部分
实地核查办法
2.企业环境与场所:
2.2.8各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均应具备人员进出和物流的通道,人员通道应具备更衣、消毒、除尘等设施。物流通道应与生产区隔离,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区。运输物料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工作人员不得从物流通道进出。
直接包装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如保鲜膜、复合膜、一次性餐具、饮料瓶或饮水桶等生产企业消毒设施要求:洗手设施应为感应式或脚踏式,避免交叉污染;消毒应做到酒精等消毒。缓冲区应定期紫外线照射消毒。工作服应包括帽子、手套(如不方便使用手套工作,应在工作中定时对双手消毒),全身工作服、换鞋或戴脚套。并应具备风淋浴设施(饮料瓶或饮水桶生产企业可使用风幕)。
生产非直接入口的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如密胺餐具、塑料菜板等生产企业,应至少使用洗手液洗手,并应至少具备如除尘辊等除尘设施。应穿着洁净的工作服。
直接包装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如保鲜膜、复合膜、一次性餐具、饮料瓶或饮水桶等生产企业应进行封闭生产,并具备与封闭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尘设施。
生产非直接入口的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如密胺餐具、塑料菜板等生产企业,也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防尘通风设施。如排风扇等。
3.3.4规定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指经过培训上岗,可以内部培训也可以为外部培训
4.1.1.1应将“原材料”改为“原辅材料”
4.1.2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原料应符合树脂或成型品的卫生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辅料如溶剂、胶粘剂、油墨等如列入GB9685的可直接使用。未列入GB9685的进口产品应提交如FDA或RoHS等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未列入GB9685的本国产品应提交其产品的化学结构和名称,并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或审查机构确认是否列入FDA或RoHS等允许使用目录,此决定在我国允许使用目录出台之前有效。
5.4包装标识
如奶瓶、水杯、餐具、菜板等产品有明确食品用用途的产品,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可不加食品用标识。
如其他非复合膜、复合膜等易于与非食品用产品混淆的产品应在其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注明“食品用”字样。
6.1应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确认“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具有否决权”,质量检验部门应能够根据检验数据客观如实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并出具相应报告,其他人员不得人为干扰判定结果。
(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部分
1.发证产品范围:企业将普通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产品加热封条后直接用于包装食品按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处理
2.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如企业购进单膜仅经印刷后即出售,则不予受理
5.在《细则》中非复合膜的原辅材料要求中,缺少GB15204-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此标准对应着非复合膜中聚偏二氯乙烯片状肠衣膜产品。
7.发证检验规则
7.1表4中随机抽取3卷,应改为6卷;
商品零售包装袋及夹链自封袋均应从3箱中分别抽取30×2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0×10厘米)
(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部分
1.发证产品范围:为避免混淆,第9种复合膜产品“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改为“企标类复合食品包装膜、袋”申请企标类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的企业必须有备案的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中卫生指标要求不得低于内层同类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否则企业不具备申证的基本条件。
彩印厂购进复合膜经印刷后直接出售不予发证
7.1.1中
如企业同时生产7.1.1中四种样品,但抽样时,成品库房中无耐蒸煮复合膜袋、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仅抽取到4种复合膜袋中后两种样品时,则发证产品品种不包括耐蒸煮复合膜袋和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耐蒸煮复合膜袋和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另做增项处理。
7.1.4抽样方法:
复合袋:应从3箱中分别抽取30×2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0×10厘米)
(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部分
7.抽样方法
如企业称同时生产塑料编织袋和复合塑料编织袋产品,但在成品库房中未抽取到复合塑料编织袋产品,只抽取到塑料编织袋产品,则发证产品品种只列入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产品另做增项处理。
当企业同时生产聚乙烯、聚丙烯编织袋时应分别抽取样品。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发证产品范围: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改为“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2.抽样方法:
增加“企业生产塑料奶瓶产品时,必须单独抽取该类样品。”
对于“同种材质”抽样的解释:
企业同时生产热罐装用PET瓶、PET碳酸饮料瓶及PET无汽饮料瓶,如从成品库房中抽取的发证检验样品为热罐装用PET瓶,则获证产品品种覆盖“热罐装用PET瓶、PET碳酸饮料瓶及PET无汽饮料瓶”,如成品库房中抽取到“PET碳酸饮料瓶”,则获证产品品种覆盖“PET碳酸饮料瓶及PET无汽饮料瓶”,如从成品库房中只能抽取到“PET无汽饮料瓶”则获证产品品种仅为“PET无汽饮料瓶”。其余做增项处理。
企业同时生产聚乙烯吹塑桶和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如从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为软塑折叠包装容器时,则获证产品品种可覆盖“聚乙烯吹塑桶和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如仅能从成品库房中抽取到“聚乙烯吹塑桶”,则获证产品品种仅为“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做增项处理。
聚碳酸酯PC饮水桶内盖及软塑折叠包装容器盖应列入检测项目(但检验费用另计)。
(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关键工艺控制:在一次性餐饮具的必备要求中需要灭菌装置,企业什么样的条件算是满足要求的灭菌装置,如:紫外灯照射等均可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表3中删除:玻璃器皿、水浴锅、电热恒温干燥箱、天平。增加放大镜。
表9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删掉邵氏硬度计、塞规。
7.1条改为:从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每种产品品种中随机抽取其主导产品的一种规格进行发证检验。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7.1.3条增加:如有不同材质,每种材质均需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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