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饮料市场的逐渐发展,饮料市场的增长及需求保持相对强劲,很多的国外饮料陆续登陆国内市场,企业的研发思路也不断扩展,饮料品类呈现多元化发展和百花齐放的局面,那么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1、饮料定义
《饮料通则》(GB/T10789-2015)规定饮料的定义。饮料即饮品,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按一定比例用水冲调或冲泡饮用的,乙醇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0.5%的制品。也可为饮料浓浆或固体形态。饮料属于普通食品范畴。
2、饮料分类
《饮料通则》(GB/T10789-2015)中将饮料分为11类,包括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茶(类)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3、饮料主要标准法规
3.1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七个申证单元,即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固体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其他饮料。
3.2饮料生产卫生要求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12695-2016),本规范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基础上制定,主要规定了饮料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适用于除包装饮用水外的饮料生产,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饮料。
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卫生规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2018)该标准于2018年6月2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代替了《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2003)和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9304-2003),2019年6月2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GB19304-2018整合了包装饮用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卫生规范,并与GB14881-2013结构进行了统一。
另外所有饮料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3.3饮料基础标准
根据《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国家对饮料卫生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101-2015),代替GB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16322——2003《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19296——2003《茶饮料卫生标准》、GB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19642——2005《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共八项饮料国标,解决了饮料标准间存在重复、交叉、矛盾、与国际并不接轨等诸多问题。该标准主要规定了饮料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农药残留限量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饮料,不适用于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18),2018年6月2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代替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该标准于2019年6月2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主要变化为:
1)修改水源要求,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行业实际情况,删除了矿泉水源水中对锰、耗氧量的要求;
2)删除了界限指标中的碘化物指标;
3)考虑到作为天然矿泉水的深层地下水不易受有机物污染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调查数据,耗氧量指标进行了下调;
4)微生物要求更加严格,对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要求及采样方案的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基本协调一致。同时,将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的要求修改为5个样品均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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