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二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THE END
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明确应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按照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实施许可。对于地方特色食品,由市局制定审查细则,对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其他食品”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各区县局应当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http://www.cnlawweb.net/legal/comments/2024112445800.html
2.解读现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逐条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https://m.sohu.com/a/317047491_738189
3.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11028231949.doc附件2: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糕点产品包括以粮、油、糖、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如月饼、面包、蛋糕等。包括: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酥类、水油皮类...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028/5114324223004042.shtm
4.GB7718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D.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 * 2.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哪一版本()。 A.2015 B.2016 C.2017 D.2018 * 3.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按照加入量的()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https://www.wjx.cn/vm/m5uFwXb.aspx
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明确应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按照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实施许可。对于地方特色食品,由市局制定审查细则,对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其他食品”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各区县局应当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http://www.cnlawweb.com/legal/comments/2024112445800.html
2.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其他食品(龟苓膏类)生产许可 证审查细则其他食品(龟苓膏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龟苓膏类产品是以水、食糖、卡拉胶(或其他 食用胶或淀粉)为基础原料,以药食同源的中草药(如茯苓、凉粉草、金银花、甘草等)或其提取物为风味物质,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https://m.renrendoc.com/paper/170302817.html
3.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精选8篇)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包括边销茶。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不在发证范围。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2个,茶叶、边销茶。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vh002.html
4.国家食药总局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为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促进饮料生产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并于今天发布,该细则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http://www.guishuixie.cn/NewsView.Asp?SortID=5&ID=59
5.《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重点解读此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做了修改,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把关、过程控制、制度落实、人员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对蜂产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产品分类等内容进行了调整,需要通过修订《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进一步修改补充蜂产品生产许可的审查要求,以确保与法律法规、...https://www.china-bee.com/news/1473.html
6.生产管理知识多种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饼干产品包括以小麦粉、糖、油脂等为主要原料,加入疏松剂和 其他辅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饼干,如: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 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饼干的申 证单元...https://doc.mbalib.com/view/449e70407e477d84364a47632fb7d387.html
7.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新修订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进一步规范蜂产品生产加工活动,重点治理掺假掺杂违法问题,切实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蜂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版的细则要求企业的原料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供应商应当相对固定;鼓励企业自建蜜源基地,或与蜜源基地签订稳定采购协议;鼓...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3640562129226867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