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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进口管理体制,保证对外贸易有序地顺利进行,决定对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的调整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机电产品《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以及1992、1993、1995年发布的《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对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管理进行调整。调整后,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26种减少为16种;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由18种减少为15种;农药、粮食、碳酸饮料、复印机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根据国发(1994)5号文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对商品分类和顺序按照一般商品和机电商品目录进行了归类,调整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53种减少为36种,税目由742个减少为354个(详见附件一)。
二、关于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商品的调整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像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等15类商品,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机电商品,暂由所在地的省级发证机关签发进口许可证。
食糖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
三、关于进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商品(共15种),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章的《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属于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共16种)及易货贸易进口的成品油、化肥,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签发并盖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不含成品油)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暂按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外经贸部对外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和机电产品,各发证机关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四)对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的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属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接受单位隶属关系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发证机关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五)对以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方式进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均须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其中对属配额管理的商品,应按项目承建单位的隶属关系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和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进口农药、粮食、复印机等非配额管理的许可证商品,各发证机关凭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进口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八)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化工部的批准文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九)碳酸饮料(包括成品和浓缩液)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各发证机关凭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十)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因故需内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进口使用单位按(一)、(二)条一般贸易方式规定办理。
(十一)对国际组织政府间无偿援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其中机电产品,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发证。
四、各进口配额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年1号令),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号令)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发《进口配额证明》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对于违反进口许可证发证、更改和申领规定的发证机关和企业,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海关拒绝验放。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配额产品目录》和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税号)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机关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一、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
二、进口许可证商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
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
1995年7月1日
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般商品
┏━━━━━━━┯━━━━━━━━━━━━━━━━━━━━━━━━━━┓
┃进口许可证│协调制度目录┃
┠──┬────┼────┬──────────────────┬──┨
┃编号│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单位┃
┠──┼────┼────┼──────────────────┼──┨
┃1│成品油│27100011│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公斤┃
┃││27100012│汽油型喷气燃料│公斤┃
┃││27100013│石脑油│公斤┃
┃││27100021│煤油│公斤┃
┃││27100031│轻柴油│公斤┃
┃││27100032│重柴油│公斤┃
┃││27100040│其他燃料油│公斤┃
┃2│羊毛│51011100│未梳含脂剪羊毛│公斤┃
┃││51011900│其他未梳含脂羊毛│公斤┃
┃││51012100│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公斤┃
┃││51012900│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公斤┃
┃││51013000│未梳碳化羊毛│公斤┃
┃││51031010│羊毛落毛│公斤┃
┃││51051000│粗梳羊毛│公斤┃
┃││51052100│精梳羊毛片毛│公斤┃
┃││51052900│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公斤┃
┃3│涤纶纤维│54022000│聚酯高强力纱│公斤┃
┃││54023310│聚酯弹力丝│公斤┃
┃││54023390│其他聚酯变形纱线│公斤┃
┃││54024200│部分定向聚酯纱线,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公斤┃
┃│││超过50转│┃
┃││54024300│其他聚酯纱线,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公斤┃
┃│││50转│┃
┃││54025200│聚酯纱线,捻度每米超过50转│公斤┃
┃││54026200│聚酯多股纱线或缆线│公斤┃
┃││54041000│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公斤┃
┃│││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
┃││55012000│聚酯长丝丝束│公斤┃
┃││55032000│聚酯短纤,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公斤┃
┃││55062000│聚酯短纤,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公斤┃
┃││55092100│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公斤┃
┃││55092200│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公斤┃
┃│││线│┃
┃││55095100│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人造纤│公斤┃
┃│││维短纤混纺的纱线│┃
┃││55095200│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公斤┃
┃│││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5300│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公斤┃
┃│││的纱线│┃
┃││55095900│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公斤┃
┃│││纱线│┃
┃4│腈纶纤维│54023900│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公斤┃
┃││54024900│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未加捻或捻度每│公斤┃
┃│││米不超过50转│┃
┃││54025900│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捻度每米超过│公斤┃
┃││54026900│未列名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公斤┃
┃││5501300│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公斤┃
┃││55033000│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未梳或未│公斤┃
┃│││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3000│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已梳或经│公斤┃
┃│││其他纺前加工│┃
┃││55093100│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及│公斤┃
┃│││以上的单纱│┃
┃││55093200│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及│公斤┃
┃│││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6100│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公斤┃
┃│││下主要或仅与羊毛、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6200│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公斤┃
┃│││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6900│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公斤┃
┃│││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5│聚酯切片│39076010│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公斤┃
┃6│橡胶│40011000│天然橡胶乳,不论是否予硫化│公斤┃
┃││40012100│烟胶片│公斤┃
┃││40012200│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公斤┃
┃││40012900│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公斤┃
┃7│汽车轮胎│40111000│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条┃
┃││40112000│客运机动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辆用新的充气│条┃
┃│││橡胶轮胎│┃
┃││40119100│其他新的人字形胎面或类似胎面的充气橡│条┃
┃│││胶轮胎│┃
┃││40121010│汽车用翻新的橡胶轮胎│条┃
┃││40122010│汽车用旧的充气轮胎│条┃
┃││40129020│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可互换的│条┃
┃│││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
┃││40131000│机动小客车、客运机动车辆或货运机动车│条┃
┃│││辆用橡胶内胎│┃
┃8│氰化钠│28371110│氰化钠│公斤┃
┃9│食糖│17011100│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公斤┃
┃││17011200│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公斤┃
┃││17019910│砂糖│公斤┃
┃││17019920│绵白糖│公斤┃
┃10│化肥│31021000│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公斤┃
┃││31022100│硫酸铵│公斤┃
┃││31022900│硫酸铵和硝酸的复盐及混合物│公斤┃
┃││31023000│硝酸铵,不论是否水溶液│公斤┃
┃││31024000│硝酸铵与碳酸钙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的混│公斤┃
┃│││合物│┃
┃││31025000│硝酸钠│公斤┃
┃││31026000│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公斤┃
┃││31027000│氰氨化钙│公斤┃
┃││31028000│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水溶液或氨水溶液│公斤┃
┃││31029000│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包括上述编号│公斤┃
┃│││未列名的混合物│┃
┃││31031000│过磷酸钙│公斤┃
┃││31032000│碱性熔渣│公斤┃
┃││31039000│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公斤┃
┃││31041000│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公斤┃
┃││31042000│氯化钾│公斤┃
┃││31043000│硫酸钾│公斤┃
┃││31049000│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公斤┃
┃││31051000│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
┃│││公斤的本章各项货品│┃
┃││31052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公斤┃
┃│││化学肥料│┃
┃││31053000│磷酸氢二铵│公斤┃
┃││31054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公斤┃
┃│││混合物│┃
┃││31055100│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公斤┃
┃│││料│┃
┃││31055900│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公斤┃
┃││31056000│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公斤┃
┃│││肥料│┃
┃││31059000│其他肥料│公斤┃
┃11│烟草及│24011010│未去梗的烤烟│公斤┃
┃│制品│24011090│其他未去梗的烟草│公斤┃
┃││24012010│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公斤┃
┃││24012090│其他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公斤┃
┃││24013000│烟草废料│公斤┃
┃││24029000│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千支┃
┃││24039100│“均化”或“再造”烟草│公斤┃
┃12│二醋酸纤│54033310│二醋酸纤维丝束│公斤┃
┃│维丝束│││┃
┃13│棉花│52010000│未梳的棉花│公斤┃
┃││52030000│已梳的棉花│公斤┃
┃14│植物油│15071000│初榨的豆油│公斤┃
┃││15081000│初榨的花生油│公斤┃
┃││15089000│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15111000│初榨的棕榈油│公斤┃
┃││15119000│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15121100│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公斤┃
┃││15122100│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公斤┃
┃││15122900│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15141000│初榨的菜子油或芥子油│公斤┃
┃││15149000│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15152100│初榨的玉米油│公斤┃
┃││15155000│芝麻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15│酒│22051000│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及其他加│升┃
┃│││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59000│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升┃
┃│││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71000│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升┃
┃│││及以上│┃
┃││22081000│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升┃
┃││22082000│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升┃
┃││22083000│威士忌酒│升┃
┃││22084000│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升┃
┃││22085000│杜松子酒│升┃
┃││22089000│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升┃
┃│││以下;未列名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
┃│││饮料│┃
┃16│彩色感光│37013090│其他未曝光的硬片及软片,任何一边超过│-┃
┃│材料││255毫米│┃
┃││37019190│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硬片及软│-┃
┃│││片│┃
┃││37023190│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无齿孔胶│米┃
┃│││卷,宽度不超过105毫米│┃
┃││37024190│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无齿孔胶│米┃
┃│││卷,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超过│┃
┃│││200米│┃
┃││37024390│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宽度超过│米┃
┃│││610毫米,长度不超过200米│┃
┃││37024490│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宽度超过│米┃
┃│││105毫米,但不超过610毫米│┃
┃││37025190│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宽度不超│米┃
┃│││过16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37025290│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宽度不超│米┃
┃│││过16毫米,长度超过14米│┃
┃││37025490│其他未曝光的非幻灯片用彩色摄影胶卷,│米┃
┃│││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
┃│││长度不超过30米│┃
┃││37025591│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宽度超过16毫│米┃
┃│││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37025599│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的胶卷,宽度超│米┃
┃│││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
┃│││过30米│┃
┃││37025691│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宽度超过35毫│米┃
┃│││米│┃
┃││37029190│其他未曝光的其他胶卷,宽度不超过16│米┃
┃│││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37031010│未曝光成卷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宽度超│-┃
┃│││过61毫米│┃
┃││37032010│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感光纸及纸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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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商品目录
┏━━━━━━┯━━━━━━━━━━━━━━━━━━━━━━━━━━━┓
┠─┬────┼─────┬─────────────────┬───┨
┃编│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单位┃
┃号││││┃
┠─┼────┼─────┼─────────────────┼───┨
┃17│汽车及其│87012000│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辆┃
┃│底盘、发│87021010│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辆┃
┃│动机、驱││车│┃
┃│动桥、车│87021090│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柴油发动│辆┃
┃│壳(或驾││机的机动客车│┃
┃│驶室)│87029010│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辆┃
┃││87029090│其他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辆┃
┃│││车│┃
┃││87031000│雪地行车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辆┃
┃│││及类似机动车辆│┃
┃││8732110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装有点燃│辆┃
┃│││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21│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小轿车整│辆┃
┃│││套散件│┃
┃││87032129│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其他机动│辆┃
┃│││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211│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辆┃
┃│││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2│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辆┃
┃│││1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13│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辆┃
┃│││1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
┃│││下│┃
┃││87032219│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辆┃
┃│││1500毫升的其它机动小客车│┃
┃││87032221│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辆┃
┃│││1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229│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