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蜂产品生产许可
审查细则(2022版)》的公告
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蜂产品包括四类,分别为:蜂蜜,类别编号2601;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类别编号2602;蜂花粉,类别编号2603;蜂产品制品,类别编号2604。蜂产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及定义见表1。
表1蜂产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及定义
食品
类别
名称
品种
明细
定义
说明
蜂
产
品
蜂蜜
蜂蜜:以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为原料,经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
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
蜂王浆:别名蜂皇浆,以工蜂咽下腺和上颚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和蜂幼虫的浆状物质为原料,经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蜂王浆冻干品:以蜂王浆为原料经冷冻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蜂花粉
蜂花粉:以工蜂采集花粉,用唾液和花蜜混合后形成的物质为原料,经干燥、消毒灭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蜂产品制品
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为主要原料,且在成品中含量大于50%,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以蜂蜜为原料生产蜂产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浆、食糖。
第四条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和蜂花粉中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质。
蜂产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为原料生产蜂产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浆、食糖。
第五条鼓励企业使用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巢蜜是指在封盖的蜜脾内贮存的蜂蜜,由蜂巢和蜂蜜两部分组成,巢房封盖90%以上(包括:大块巢蜜、格子巢蜜、切块巢蜜)。
第六条蜂产品不允许分装,蜂花粉除外。
第七条本《细则》引用的标准、文件应当采用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主要文件及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生产场所
第八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当采取有效分隔。清洁作业区应当定期采用紫外线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对加工环境消毒。蜂产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见表2。
表2蜂产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
类别名称
清洁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割蜜摇蜜区、投料区、融蜜区、过滤区、灌装间、内包装清洗消毒间等。
周转桶清洗间、外包装间、原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烘房等。
蜂王浆冻干品:过滤间、冷冻干燥间、粉碎间、成型间、内包装间等。
解冻区、内包装清洗消毒间等。
外包装区、原料冷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冷)库等。
内包装间等。
除杂间、粉碎间、破壁间、干燥区、杀菌区、内包装清洗消毒间等。
外包装区、原料(冷)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
内包装(灌装)间等。
原料处理区、配料区、混合加工区、杀菌区、内包装清洗消毒间等。
外包装间、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
注:本表所列加工区域为常规分区,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第九条生产车间地面、墙壁应当易于清洗,保持清洁,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第十条原料、成品库房应当满足相应的温度、湿度等贮存要求,避免阳光直射,保持干燥,并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及产品防护措施。
以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的,应当设立蜜脾储存库。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原料及成品储存温度应当在-18℃以下(常温储存产品除外)。
未经干燥的原料蜂花粉应当冷藏或冷冻储存。
第三章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蜂产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3。
表3蜂产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周转桶、周转桶清洗消毒设施、原料罐、摇蜜设备、融蜜设施、过滤设备、成品罐、灌装设备、灯检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蜂王浆冻干品:解冻设施、过滤设备、真空冷冻干燥设备、粉碎设备、成型设备、空气净化设施、温湿度控制设施、包装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筛选设备、干燥设备、杀菌设备、粉碎破壁设施、包装设备、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注: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企业常规设备设施,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盛装原料蜂蜜的周转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可使用蜂蜜包装钢桶、塑料桶,不得使用镀锌铁桶。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具备对生产设备、管道、周转桶等清洗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使用蜂蜜包装钢桶的,还应当定期检查内部涂层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配备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十五条生产蜂王浆冻干品的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静态时应当达到《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中2级要求,生产状态下企业每月至少对清洁作业区沉降菌按照标准要求监测1次。
蜂花粉粉碎破壁车间应当根据粉碎破壁方式设置适宜的通风、除尘设施,保持空气洁净,有效去除和隔离飞溅的花粉粉末。
第十六条生产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的车间应当配备温度控制设施,加工过程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5℃;生产蜂王浆冻干品的车间应当配备湿度控制设施,冷冻干燥后的加工环境相对湿度不得高于65%。
第十七条产品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蜂产品常用检验设备见表4。
表4蜂产品常用检验设备
常用检验设备
天平、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锅、无菌室或洁净工作台。
天平、分析天平(0.1mg)、真空干燥箱、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检测器)。
天平、分析天平(0.1mg)、真空干燥箱、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锅、无菌室或洁净工作台。
根据产品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第四章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八条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蜂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见表5。
表5蜂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常规工艺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用桶装原料蜂蜜生产蜂蜜:原料验收-融蜜-过滤-灌装
用巢蜜原料生产蜂蜜:原料验收-割蜜-摇蜜-过滤-灌装
1.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制;
2.融蜜过程中温度控制;
3.灌装设备的清洗消毒。
蜂王浆:原料验收-解冻-过滤-灌装
蜂王浆冻干品:原料验收-解冻-过滤-真空冷冻干燥-粉碎-成型-包装
3.真空冷冻干燥过程中真空度、温度控制;
4.灌装(包装)过程中卫生控制;
5.蜂王浆贮存过程中温度控制。
原料验收-筛选-干燥-破壁-灭菌-包装
2.干燥过程中温度控制;
4.包装过程中卫生控制。
原料验收-预处理-配料-混合-灭菌-灌装(包装)等
2.配料过程中投料控制;
3.灌装(包装)过程中卫生控制。
注:表中所列工艺流程为企业常规工艺流程,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第二十条蜂蜜生产过程中融蜜温度不得高于60℃。有需要进行脱水的,应当采取适宜的方式,脱水温度不得高于65℃。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蜂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立原料采购管理制度,保证采购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原料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供应商应当相对固定,并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及供应商采收后的存储、初加工及产品防护要求。企业应当加强蜜源管理,鼓励企业自建蜜源基地,或者与蜜源基地签订稳定的采购协议。
原料蜂蜜的验收应当加强对氯霉素、喹诺酮类、甲硝唑等硝基咪唑类兽药残留的监测,不得采购含有淀粉糖、糖浆、食糖的原料蜂蜜。
第二十九条建立蜂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对原料验收、生产过程、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进行控制。
企业应当确定原料蜂蜜、半成品蜂蜜的储存期限。不得使用回收的蜂蜜再次生产蜂产品。
以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的,应当制定蜜脾运输、储存等环节产品防护要求。
第三十一条蜂产品制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制定产品配方,明确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投料比例,严格按照配方投料,并真实记录各种原料的添加量。
第三十二条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容器具的清洗消毒管理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三条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出厂检验项目、批次、频次和检验要求。当执行的标准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应当按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可自行检验,也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项目检验能力验证。
第三十五条企业可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但应当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当快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显示异常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三十六条建立产品留样制度,产品留样间应当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当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
第三十七条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
企业应当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蜂产品制品批生产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准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三十八条建立食品标签审核制度,产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反映产品真实属性。蜂产品的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蜂蜜产品名称可根据蜜源植物命名,不得虚假标注;
(二)蜂产品制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主展示面上醒目标示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蜂产品制品”,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蜜”“蜂蜜膏”“蜂蜜宝”等名称;
(三)蜂产品制品标签上的配料表应当如实标明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第三十九条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制定召回管理规定,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申请类别及执行标准提供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当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601—1》《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601—2》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发布前,已获得蜂产品生产许可,但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的,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请获得蜂产品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附件:1.引用的文件与标准
2.蜂蜜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3.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4.蜂花粉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5.蜂产品制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附件1
引用的文件与标准
序号
编号
1
GB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2
GH/T18796
3
GB9697
蜂王浆
4
GB/T21532
蜂王浆冻干粉
5
GB316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粉
6
GB/T30359
7
GB/T325.1
包装容器钢桶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8
GH/T1015
蜂蜜包装钢桶
9
GB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
10
GB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11
GB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2
GB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13
GB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14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5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6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7
GB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8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9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20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1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2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蜂蜜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感官
果糖和葡萄糖
GB5009.8
蔗糖
锌
GB5009.14
菌落总数
GB4789.2
大肠菌群
GB4789.3
霉菌计数
GB4789.15
嗜渗酵母计数
水分
SN/T0852
酸度
羟甲基糠醛
GB/T18932.18
淀粉酶活性
GB/T18932.16
灰分
GB5009.4
碳-4植物糖
GB/T18932.1
铅
GB5009.12
标签
营养标签
净含量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JJF1070
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指标
按照对应方法标准执行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10-羟基-2-癸烯酸
蛋白质
总糖
淀粉
附件4
蜂花粉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备注
GB5009.3
减压干燥法
GB5009.5
凯式定氮法
单一品种蜂花粉的花粉率
仅对单一品种蜂花粉有要求
霉菌
碎蜂花粉率
对碎蜂花粉不作要求
脂肪
GB5009.6
第二法
黄酮类化合物
过氧化值
附件5
蜂产品制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产品明示标准
以蜂蜜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以蜂王浆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以蜂王浆、蜂花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对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产品不作要求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等指标
按照对应标准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