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系统部署了法治领域重点改革任务。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会议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刑事诉讼法制完善”为主题,来自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4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就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总体路径及具体方案等展开充分探讨,为刑事诉讼法制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方案。
明晰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及总体思路
当前形势下,刑诉法修改应对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发展予以回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金贵提出刑诉法修改应坚持的三项方案:一是将数字化侦查手段纳入立法规制,二是进行数字证据的立法完善,三是诉审活动数字化应用的合理做法应尽量在修法时予以吸纳。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建议,在基础理念层面,应协调技术运用和人权保障的关系,平衡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在基本原则层面,应确立合法原则,要求目的、程序与手段的合法性,通过确认比例原则协调目的、手段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并依据区分处理原则作对象、场景、行为方式与监管方式的区分处理;在制度规范层面,应确保公检法三机关的数字化改革符合刑诉法基本原理。
《决定》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指出,有必要深入研判涉外刑事诉讼面临的新形势,考察实践新样态,探索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基于涉外法治建设和刑事诉讼法典化进程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涉外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志媛表示,刑诉法第四次修改为涉外刑事诉讼入法提供了契机,建议在立法体例上,以程序特别理论和特别程序理论为支撑,采取附随集中型下的独立成编模式;在逻辑机理上,弥合我国现状与国际标准、协调刑诉法与法外规范、融贯法律内部前后文关系;在立法技术上,采用纳入多元主体、适用联动修改等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
推动证据与证明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对于刑事诉讼中种类日益多样的专门性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指出,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证据类型限于鉴定意见,建议在刑诉法修改时,将专门性证据增设为新的证据种类,同时明确各类专门性证据的审查重点,优化专门性证据的审查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则提出,不应采用赋予某一类证据之证据资格的简单处理,刑诉法修改应走向开放性的法定证据种类设计,借助平等对抗辅助裁判者进行实质审查。关于刑事司法中的行政意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苏豪建议将行政意见分为对专业技术问题出具准鉴定意见、就前置的行政违法性作出职权判定、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提出明确建议三种类型,并从证明视角建立审查机制。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兴玉聚焦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表示刑事实物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应通过完善实物证据保管规范,确保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部分与会人员围绕特定类型案件中的证据制度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云鹏表示,“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证据知悉权的有效路径,而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应以平衡实现知情权保障与诉讼效率价值为基本立场。对于减刑假释案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罗海敏认为,应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证据规定,包括“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庭审证据认证,明确证明责任,针对“确有悔改表现”等确立可操作的证明标准。
完善强制措施制度,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决定》强调,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捷梳理了刑诉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要件之间的逻辑适用顺序,并建议在法律文本的基础上,提出不拘泥于条文表述顺序的,更具有说理控制可能性的阶层式逮捕构成要件。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兆东认为,社会危险性概念的核心在于一贯表现,可通过再犯可能性(包括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一贯表现进行概念界定。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艺芳建议对涉产权强制措施进行重新定位,细化其适用前提和期限、丰富实施路径、建构审查机制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孙长永指出,应统一规定强制措施的一般原则,采用技术性和体制性双重路径完善强制措施的具体制度和程序。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与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关系密切,妥当处置涉案财物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华伟认为,涉案财物处置应遵循比例原则、平衡原则与法定原则,并应在构建对物的强制措施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先期处置程序,厘清涉案财物追缴方式与退赔顺序,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规则。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表示,虽然刑法第64条规定了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的四种实体措施,但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上述实体处分措施的具体执行程序,应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涉案财物执行程序予以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云霄认为,审前刑事涉案财物法律监督是保障现代公民财产权益的必然要求和维护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应从思维理念、法律法规制度、监督方式方法、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栋指出,查封涉案财物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需辩证理解“与案件无关”条款;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财产,需明确界定可以处置的部分以及不能处置的部分。
立足实践创新构建轻罪治理模式
完善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对促进轻罪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宏璎建议从四个方面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主体、案件范围类型等;二是明确适用条件,包括主观、程序、事实条件及其他附加条件;三是完善程序设计,包括启动条件、听取意见、公开听证、决定程序等;四是加强配套措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辞表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主要体现在出罪、矫正、修复、惩罚与教育,并基于功能回归视角,提出取消制度适用对象与案件范围的限制,将制度适用的刑罚要件确定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宣告刑,并厘清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逻辑,完善监督考察机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吴桐提出,相对不起诉主要具有提升效率、促进协商、犯罪治理三项制度功能,需按照相对不起诉的制度功能划定其制度结构,将相对不起诉分别与非刑罚制裁、协商条件、修复义务、矫治措施进行结合,从而构建一套具有层次性的裁量不起诉制度体系。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此外,与会人员还就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修改完善、人工智能与数字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应用、刑事特别程序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最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强调,2025年研究会将立足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要求,全面推进系统完备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公正高效刑事司法体系以及中国自主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等“三个体系研究”,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进一步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