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14类27个品种;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
二、企业应当按照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见附件)要求,及时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网站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四、化肥(指复肥、磷肥)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销售的以上6种产品,发现不合格的,将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
六、如有疑问可拨打0534-2236870进行咨询。
附件:
1.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2.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冷轧带肋钢
筋产品部分)
3.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部分)
4.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胶合板产品部分)
6.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帽产品部分)
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1: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附件2: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冷轧带肋钢筋产品部分)
附件3: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部分)
附件4: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附件5: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胶合板产品部分)
附件6: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
附件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帽产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