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4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天津市西青区枳猫食用农产品经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稳处罚〔2022〕21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处罚〔2022〕21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枳猫食用农产品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ERRD17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商业街9号地1#-D3
经营者:王心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1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2、2022年3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3、2022年3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2022年3月21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3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5、2022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强制〔2022〕12号)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物〔2022〕12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货架、收银台等工具、设备还用于开展其他商品经营活动,故不予没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识的食品7袋;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