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

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本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发现不合格食品60批次,风险监测问题食品5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缙云县好又鲜副食超市销售的精品羊羔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缙云县好又鲜副食超市销售的精品羊羔片(生产日期:2022.12.25),经抽样检验,存在问题项目检出猪源性成分。

(二)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丽水市质量检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BC22331100316530115F),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精品羊羔片。

猪源性成分检出为风险监测项目,无法作为立案依据。执法人员要求缙云县好又鲜副食超市立即开展整改,将问题批次精品羊羔片进行召回,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从正规经销商处购进产品,并做好索证索票。

二、缙云县庶芬早餐店销售的油条

缙云县庶芬早餐店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3.03.07),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2392A),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油条。

三、缙云县壶镇镇胡哥小餐饮店销售的油条

缙云县壶镇镇胡哥小餐饮店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3.03.07),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2388A),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油条。

四、缙云县新碧街道杜春芬蔬菜摊销售的韭菜

缙云县新碧街道杜春芬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3.3.8),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4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绿城农科检测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JF0309037),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韭菜。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韭菜从永康的个体工商户(李开封)处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缙云县香务蔬菜摊销售的豇豆

缙云县香务蔬菜摊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3.8),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4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绿城农科检测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JF0309041),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豇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豇豆从永康市王浩蔬菜经营部处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丽水招财猫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黄龙绿豆糕

丽水招财猫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黄龙绿豆糕(生产日期:2022.11.22),经抽样检验,存在问题项目检出柠檬黄,日落黄成分。

本局于2023年4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0909307F),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黄龙绿豆糕。

柠檬黄、日落黄成分检出为风险监测项目,无法作为立案依据。执法人员要求丽水招财猫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开展整改,将问题批次黄龙绿豆糕进行召回,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从正规经销商处购进产品,并做好索证索票。

七、缙云县涟源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兰口分公司销售的沃柑

缙云县涟源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兰口分公司销售的沃柑(购进日期:2023.4.4),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5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4034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沃柑。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沃柑从金华市金东区红潮君果业批发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缙云县叶兴贵水产店销售的明虾

缙云县叶兴贵水产店销售的明虾(购进日期:2023.4.9),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4111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明虾。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明虾从金华市金东区海月水产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缙云县粗人家水果店销售的杨梅

缙云县粗人家水果店销售的杨梅(购进日期:2023.4.20),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问题项目检出甜蜜素。

本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4772A、Y202304772AF),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杨梅。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杨梅从金华市金东区丰润果品商行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缙云县钲睿超市销售的四季豆

缙云县钲睿超市销售的四季豆(购进日期:2023.4.1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4715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四季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四季豆从义乌市好吴蔬菜商行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缙云县壶镇镇蒋勇小食杂店销售的豇豆

缙云县壶镇镇蒋勇小食杂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4.1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4679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豇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豇豆从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菜场六摊区(鲜菜批零)29、30号的潘旭奎菜店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好溪菜市场范玲敏销售的鳊鱼

好溪菜市场范玲敏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3.4.19),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4672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鳊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豇豆从金华市义乌市佛觉镇五洲大道2000号8区单场的老余水产批发店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缙云县老吴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沃柑

缙云县老吴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沃柑(购进日期:2023.4.19),经抽样检验,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沃柑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4728A、Y202304730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小台芒、沃柑。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小台芒从金华市金东区佰春果品经营部购进,沃柑从金华市金东区伟红果业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缙云县壶镇镇孙龙蔬菜摊销售的豇豆

缙云县壶镇镇孙龙蔬菜摊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4.1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4667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豇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豇豆从永康市文江蔬菜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好溪菜市场田伟坤销售的线椒

好溪菜市场田伟坤销售的线椒(购进日期:2023.4.19),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4682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线椒。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

十六、缙云县奈果水果店销售的东魁杨梅

缙云县奈果水果店销售的东魁杨梅(购进日期:2023.5.25),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10921182),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东魁杨梅。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东魁杨梅从金华市金东区小夏果品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缙云县新果之园水果店销售的杨梅、沃柑

缙云县新果之园水果店销售的杨梅(购进日期:2023.5.22)、沃柑(购进日期:2023.5.21),经抽样检验,杨梅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沃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6153A、Y202306152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杨梅、沃柑。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沃柑从金华市金东区水果批发市场A区西4街道17-21的伟娟果品购进,不合格杨梅从金华市金东区秀华果品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缙云县东方镇鲜果码头水果店销售的杨梅

缙云县东方镇鲜果码头水果店销售的杨梅(购进日期:2023.5.14),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5888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杨梅。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杨梅从金华市金东区秀华果品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九、缙云县都市花园超市销售的杨梅

缙云县都市花园超市销售的杨梅(购进日期:2023.5.23),经抽样检验,存在问题项目检出甜蜜素。

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6226AF),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杨梅。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

甜蜜素成分检出为风险监测项目,无法作为立案依据。执法人员要求缙云县都市花园超市立即开展整改,将问题批次杨梅进行召回,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从正规经销商处购进产品,并做好索证索票。

二十、缙云县皓睿超市销售的小台芒

缙云县皓睿超市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3.5.16),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6041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小台芒。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

二十一、缙云县壶镇镇海缘小食杂店销售的黑鱼

缙云县壶镇镇海缘小食杂店销售的黑鱼(购进日期:2023.6.8),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07774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黑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黑鱼从金华市金东区伟祥水产品商行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二、浙江旺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麦丽素

浙江旺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麦丽素(生产日期:2023.3.15),经抽样检验,存在问题项目检出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成分。

本局于2023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28617F),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麦丽素。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成分检出为风险监测项目,无法作为立案依据。执法人员要求浙江旺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开展整改,将问题批次麦丽素进行召回,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从正规经销商处购进产品,并做好索证索票。

二十三、缙云县东方镇蒸缙道梅干菜小作坊生产的梅干菜

缙云县东方镇蒸缙道梅干菜小作坊生产的梅干菜(生产日期:2023.8.7),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081121),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梅干菜。

二十四、缙云县迪夫海鲜摊销售的甲鱼

缙云县迪夫海鲜摊销售的甲鱼(购进日期:2023.8.10),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10939461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甲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甲鱼从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环城北路111号水产区由高鹏翔经营的水产店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五、缙云县林万里蔬菜店销售的白萝卜

缙云县林万里蔬菜店销售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3.8.18),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1966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白萝卜。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白萝卜从金华市金东区吴剑航蔬菜批发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六、缙云县七里乡军良肉摊销售的小青菜

缙云县七里乡军良肉摊销售的小青菜(购进日期:2023.8.18),经抽样检验,毒死蜱,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1961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小青菜。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小青菜从金华市金东区张广明蔬菜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七、缙云县舒洪镇麦利香蛋糕店制作的草莓味月饼、哈密瓜味月饼

缙云县舒洪镇麦利香蛋糕店制作的草莓味月饼、哈密瓜味月饼(制作日期:2023.9.2),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3224A、Y202313225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草莓味月饼、哈密瓜味月饼。

当事人销售的月饼,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经营上述月饼的行为,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3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7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275元,上缴国库。

二十八、缙云县舒洪镇飞勇副食超市销售的泥鳅

缙云县舒洪镇飞勇副食超市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9.6),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3221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泥鳅。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泥鳅从金华市金东区钱东水产商行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九、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车站店销售的杨梅

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车站店销售的杨梅(购进日期:2023.5.29),经抽样检验,存在问题项目检出甜蜜素。

本局于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BC23331100316530382ZXF),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杨梅。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

甜蜜素成分检出为风险监测项目,无法作为立案依据。执法人员要求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车站店立即开展整改,将问题批次杨梅进行召回,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从正规经销商处购进产品,并做好索证索票。

三十、缙云县好又鲜副食超市销售的鳊鱼、鲈鱼

缙云县好又鲜副食超市销售的鳊鱼、鲈鱼(购进日期:2023.10.28),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02149、HZ-J23102150),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鳊鱼、鲈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鳊鱼、鲈鱼从金华市金东区正贝水产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一、缙云县静华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缙云县静华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10.28),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02144),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香蕉。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香蕉从金华市金东区龙祥香蕉批发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二、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乐业广场店销售的鲫鱼

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乐业广场店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3.10.29),经抽样检验,地西泮(安定)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02108),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鲫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鲫鱼从金华市金东区钱东水产商行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三、缙云县惠满家超市销售的鳊鱼、泥鳅、牛蛙

缙云县惠满家超市销售的鳊鱼、泥鳅、牛蛙(购进日期:2023.10.28),经抽样检验,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地西泮(安定)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分别于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01885、HZ-J23101886、HZ-J23101889),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鳊鱼、泥鳅、牛蛙。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鳊鱼、泥鳅、牛蛙从金华市金东区钱东水产商行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四、缙云县李一将生鲜经营部销售的芒果

缙云县李一将生鲜经营部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3.10.23),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02030),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芒果。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芒果从金华市金东区新胜果品商行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五、缙云县愿来海鲜店销售的鲫鱼、黑鱼

缙云县愿来海鲜店销售的鲫鱼、黑鱼(购进日期:2023.11.6),经抽样检验,鲫鱼、黑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6799A、Y202316798A),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鲫鱼、黑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鲫鱼、黑鱼从金华市苏成水产品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六、缙云县新建镇晓会水产店销售的黑鱼

缙云县新建镇晓会水产店销售的黑鱼(购进日期:2023.11.7),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6796A),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黑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黑鱼从永康华丰菜场个体工商户应挺汉处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七、缙云县新建镇建维水产店销售的黄鳝

缙云县新建镇建维水产店销售的黄鳝(购进日期:2023.11.5),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6795A),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黄鳝。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黄鳝从金华市金东区蒋岳根水产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八、缙云县陈惠成鱼店销售的鲫鱼

缙云县陈惠成鱼店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3.11.6),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6551A),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鲫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鲫鱼从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30号华丰菜场一区27号应挺汉经营的水产店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九、缙云县寿勇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线椒

缙云县寿勇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线椒(购进日期:2023.11.5),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6550A),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线椒。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线椒从金华市金东区郭氏蔬菜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缙云县茂杰鱼店销售的鲫鱼

缙云县茂杰鱼店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3.11.6),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6549A),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鲫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鲫鱼从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环城北路111号水产营业房区营业房5#柯建明经营的水产摊位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一、新碧街道综合贸易市场尚卢俊销售的黑鱼、黄鳝

新碧街道综合贸易市场尚卢俊销售的黑鱼、黄鳝(购进日期:2023.11.6),经抽样检验,黑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抽样检验,黄鳝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甲氧苄啶,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6547A、Y202316548A),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黑鱼、黄鳝。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黑鱼、黄鳝从金华市金东区海月水产经营部购入,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二、缙云县鲜品汇生鲜超市销售的铁棍山药

缙云县鲜品汇生鲜超市销售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3.10.12),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42749),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铁棍山药。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铁棍山药从义乌市康雷蔬菜商行购入,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三、缙云县小慈副食超市销售的线椒

缙云县小慈副食超市销售的线椒(购进日期:2023.10.13),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4993A),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线椒。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3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32元,上缴国库。

四十四、缙云县康怡超市销售的黑鱼、鳊鱼

缙云县康怡超市销售的黑鱼(购进日期:2023.10.10、2023.10.28)、鳊鱼(购进日期:2023.10.28),经抽样检验,2023年10月10日购进批次黑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3年10月28日购进批次黑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地西泮(安定)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4986A),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02148、HZ-J23102147),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黑鱼、鳊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3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44.06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244.06元,上缴国库。

四十五、缙云县壶镇镇果力水果店销售的桔子

缙云县壶镇镇果力水果店销售的桔子(购进日期:2023.9.5),经抽样检验,2,4-滴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3301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桔子。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桔子从永康市王志利水果店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六、缙云县壶镇镇磊雅餐饮店销售的鸡肉

缙云县壶镇镇磊雅餐饮店销售的鸡肉(购进日期:2023.9.11),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10948042),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鸡肉。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鸡肉从江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七、五云蔬菜交易中心陈芳雄销售的黄鳝

五云蔬菜交易中心陈芳雄销售的黄鳝(购进日期:2023.10.2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5289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黄鳝。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黄鳝从金华市金东区老令水产批发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八、缙云县方川小学(食堂)购进使用的鸡肉

缙云县方川小学(食堂)购进使用的鸡肉(购进日期:2023.10.11),经抽样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4942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鸡肉。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鸡肉从义乌华农家禽屠宰有限公司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九、缙云县文记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鲫鱼

缙云县文记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3.10.13),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202314982A),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鲫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鲫鱼为鲜活水产品、其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辨别等手段自行查验,购进前不知道其采购的鲫鱼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71.62元;二、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项共计2371.62元,上缴国库。

五十、缙云县新区农贸市场胡望余粮食制品摊销售的腌大蒜瓣

缙云县新区农贸市场胡望余粮食制品摊销售的腌大蒜瓣(购进日期:2023.11.11),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10759),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腌大蒜瓣。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资质材料和检验报告。

当事人销售的腌大蒜瓣,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销售上述腌大蒜瓣的行为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涉案腌大蒜瓣的不合格项目为糖精钠(以糖精计),该项目仅凭肉眼从外观无法识别是否超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0元;二、罚款3000元。以上款项共计3140元,上缴国库。

五十一、缙云县蜂杰水果店销售的柿饼

缙云县蜂杰水果店销售的柿饼(购进日期:2023.11.11),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10762),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柿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

五十二、缙云县新果之园水果店销售的柿饼

缙云县新果之园水果店销售的柿饼(购进日期:2023.11.11),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10763),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柿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柿饼从金华市金东区周氏阳光果业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十三、缙云县都市花园超市销售的柿饼

缙云县都市花园超市销售的柿饼(购进日期:2023.11.11),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10761),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柿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柿饼从金华市金东区大陈果品经营部购进,本局将案件线索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十四、缙云县大杨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鲫鱼、鳊鱼

缙云县大杨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鲫鱼、鳊鱼(购进日期:2023.10.28),经抽样检验,鲫鱼地西泮(安定)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J23101882、HZ-J23101888),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鲫鱼、鳊鱼。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鳊鱼和鲫鱼时,未索要并保存供应商的资质材料,未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鲫鱼含有不得使用的药物地西泮,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销售涉案鲫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销售涉案鲫鱼、鳊鱼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30元;二、罚款3000元。以上款项共计333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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