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温婕)今日,我市正式出台生鲜乳生产收购、饲料质量安全、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等三方面实施意见。在昨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畜牧水产局、市质监局分别就上述意见进行了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按照“狠抓原料,把好生产源头;规范企业,实施标准生产;监管经营,保持良好秩序;整治场户,严禁违法使用”的思路,明确了规范管理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养殖场(户)自配饲料的条款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提出养殖场户建立完善的饲料采购登记和饲料使用记录制度。提出加强对青贮饲料中添加使用尿素等非蛋白氮物质的技术指导。明确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所用饲料的检测。确定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了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的第一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严格乳品生产准入制度;规范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加强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巡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规生产企业。三个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该《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建立完善监管、检测、服务三大体系,推进奶业生产方式变革和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总体思路,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规范生鲜乳收购站建设
《意见》提出要严格资格审核,规范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必须具备有符合条件的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必须健全和实施卫生消毒制度、生鲜奶日常监测制度、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购销台账制度、营运交验制度,并做好奶牛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档案、疫病防治档案三项记录。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根据奶源分布情况,对其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推进奶牛小区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
狠抓奶牛小区建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各县(市)、区要按照“养殖入户、挤奶进厅”的目标,确保2008年底前(行唐县2009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散养奶牛进小区、奶牛挤奶进奶站(厅)。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具备“六个”条件,即符合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奶牛养殖规模;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奶牛粪便、废水、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新建和扩建的小区必须按标准规划建设,并由畜牧部门验收、登记、备案。要认真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
改善经营模式强化监管措施
改善经营模式,推动生产企业与生鲜乳收购站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布局规划自行建立生鲜乳收购站。到2009年6月底,全市生鲜乳收购站全部纳入乳品企业的生产管理体系。规范生鲜乳收购合同,确保生鲜乳销售供应的相对稳定。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强化监管措施,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健全监测体系,提高市、县质监能力和水平;落实监管责任,完善服务体系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明确监管目标,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狠抓原料,把好生产源头;规范企业,实施标准生产;监管经营,保持良好秩序;整治场户,严禁违法使用”的思路,严厉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行为,杜绝有害饲料产品流入市场,消除饲料质量安全隐患,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把好生产源头
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等五个条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必须建立岗位责任等制度;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条件的企业可配置对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定量检测的仪器和设备;必须经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在生产过程中严禁添加使用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
规范企业生产
强化监督检查,严把经营和使用环节。经营饲料的单位必须有与经营饲料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具备饲料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管理制度。饲料经营企业必须严把进货关。切实加强对养殖场(户)使用饲料及自配饲料管理。养殖场(户)自配饲料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加强对青贮饲料监管,鼓励开展带穗青贮,提高青贮饲料质量。
定期监测报告
加强抽查检测,建立健全定期监测报告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对所进原料和生产的产品批批检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认定认可。切实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所用饲料的检测,养殖小区通过共同协商或招标采购,提倡使用相对固定的企业合格产品。
要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搞好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规范乳品生产严格准入制度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厂方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加强质量管理健全企业制度
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把进厂关,必须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不得向未取得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增加资金投入,建设自有的生鲜乳生产基地。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对进厂的所有原辅材料和半成品,必须建立翔实的索证、索票制度,必须有供应方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验收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