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封面(见附件3)
1.1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1.6企业注册地址(住所):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1.8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姓名。
1.9企业生产地址:要求同2.2。
1.10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设立、迁址、其他选项后面的“□”中打“√”。
2.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4)
2.1企业名称:与封面企业名称一致。
2.2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线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4固定资产:仅指与申请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有关的厂房、设备和设施。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数量:包括生产企业中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2.7人员总数:与申请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总数。
2.8专业技术人员:仅指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3.产品基本情况(附件5)
3.1产品名称:依据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如饲混合型料添加剂-维生素C,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亚硒酸钠维生素E,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抗氧化剂。有多个产品的逐一填写。
3.2生产能力(吨/小时):按照混合机有效容积(m3)×容重(吨/m3)×10(批/小时)计算生产能力。
例如,SJHS0.2型混合机生产平均容重为0.5吨/m3的固态添加剂,其生产能力计算公式为:0.2m3×0.5吨/m3×10批/小时=1吨/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