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风
险监测(以下统称抽样检验)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
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1计划
1.1国家、省、市、县抽检监测计划实行四级统筹、各有侧
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
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
定的抽检监测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定期食品安全抽检
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1.2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包括监督抽检计划、评价性抽
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原则上评价性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
划由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1.3抽检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原则、
任务批次、食品品种,以及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
工作要求,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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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
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市、县两级抽检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中食用农产品应当覆盖
规定的重点品种和必检项目;自选品种和项目应当结合当地实
际,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2抽样
2.1抽样单位的确定
抽样单位由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
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或
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委托抽样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
展工作,在样品采集、陪同抽样、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2抽样前的准备
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
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
质量。
2.2.1抽样人员的确定
抽样检验工作实施抽检分离,随机确定抽样人员,抽样人员
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开展网络抽样时,应当将《网络抽样
人员信息登记表》(附表1)报送至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
监管部门。
2.2.2抽样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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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熟练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
信息系统)。
2.3抽样
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及网络食品交易
经营者,以下称被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在集中交易市场、
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场所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
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两名监管人员参与抽样。
2.3.1现场抽样
2.3.1.1告知
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
承担的义务。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向被抽样单位
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抽样过程中的规范用语可参考《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用语参考
范例》(附件3)。
2.3.1.2信息核查
抽样人员应当核查被抽样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
关证件。必要时,可核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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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2.3.1.3样品抽取
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
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
供样品。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
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告知确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