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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安装与技术要求、信号通讯与传输协议、判定方法、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等,提供判定污染源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方法。
本文件的附录A、B、D、E、F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1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17214.1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气候条件
GB/T17215.321交流电测量设备特殊要求
GB/T176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3.1生产设施productionfacility
排污单位中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污设施。
3.2污染治理设施equipmentofpollutiontreatment
用于治理污染物所需的设备、装置等,统称为污染治理设施。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设备等称为数据传输终端。
3.4现场端fieldside
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能)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及数据传输终端。
3.5监控中心monitoringcenter
安装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现场显示终端,本技术指南简称上位机。
用电(能)监控系统由现场端、传输网络和监控中心组成,如图4-1所示。
图4-1用电(能)监控系统示意图
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总体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监测的数据,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与监控中心进行数据传输和通讯(包括发起、数据交换、应答等)。
现场端应包括用于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能)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及数据传输终端。
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实时数据需在自动监测设备存储1年以上,小时数据3年以上,日数据10年以上,且支持导出。
现场勘查点位须根据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所示信息及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安装方案应确保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信息全面、准确,不影响生产安全。
(1)应根据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确定用电(能)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清单,参见附录A、B。
(2)应优先选择能够反映生产设施(生产线)和污染治理设施启停、运行状态的关键性、代表性数据参数。
数据采集方式分为直接采集、间接采集,应优先选择直接采集方式。直接采集过程中,数据传输终端的数据采集误差应小于1‰,48小时连续运行内系统时钟计时误差为±0.5‰。
(1)通过硬接线方式从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和电气参数的仪器仪表直接采集数据。
(2)从设备现场或配电室使用强电的设备或线路上安装互感器或变送器,将电流信号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进行采集。
(3)通过RS232/RS485/RS422等转换器对其他数据采集仪或分析仪表直接进行数据或者状态的采集与传输。
通过与其他监控系统、应用软件的接口连接,获取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电气参数数据,依据HJ212通讯协议要求进行转码或通过一点多发,将用电(能)监控数据上报至监控中心。
(1)采用信号电缆传输的,应保证与数据传输终端连接的模拟量信号、开关量输出信号电缆应尽可能短,并标识清楚。避免与电源电缆交叉走线,且距离不小于15cm;防止电磁干扰。
(2)采用无线局域网传输的,应保证与数据传输终端间的数据传输稳定,延时低;防止电磁干扰。
(3)所安装的电流互感器、信号隔离器应采用适应实际工况需要的规格型号,禁止使用大量程监测设备测量低功率设备,保证参数的准确采集。
(4)采用间接方式采集数据时,禁止数据回写操作功能,系统只能读取,以避免对其他系统造成干扰。
数据传输终端通过无线/有线传输方式,按照HJ212通讯协议要求传输至监控中心。若发生数据缺失时,应按照HJ212通讯协议要求补传。补传示例参见附录D。
(1)现场端用电(能)监控系统安装施工应符合GB50093、GB50171等标准的规定。
(2)用电(能)监控应满足GB/T17215.321的要求。
(3)布线应符合GB50312要求,电缆敷设应符合GB50168的要求。
(4)现场端用电(能)监控设备所在站房应具备防雷系统,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电源线和信号线均应设置防雷装置。
(7)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应保证稳定运行,避免断电。
用电(能)监测点位应包括总用电(能)监测点位、生产设施用电(能)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监测点位等。
用电(能)监控设备安装点位须根据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所示信息及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原则上要求全面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对总用电、涉气生产线、生产工序、生产装置及其对应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核心用电设备,均应安装。生产、污染治理涉及多级工艺的,应在反映关键工况的设备处安装;采取多路供电或主备用供电的,应安装在设施总线前端,严禁漏装;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停限产、错峰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
总用电(能)监控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总进线回路,生产设施用电(能)监控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的生产线总回路及主要生产设备回路,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监控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的治污工艺总回路及主要治污设备回路。
数据传输终端与监控中心通讯方式可采用无线通讯方式组网,并能支持无线蜂窝网络通讯、有线以太网等方式。
当污染源主要用电(能)设备产生异常、故障、越限报警等事件信息时,用电(能)监控设备应在15分钟之内主动向数据采集仪终端报送数据。数据传输终端至监控中心端系统的实时监测数据应在5分钟内完成报送。
数据传输及编码规则应符合HJ212第6章通讯协议的要求。
用电(能)监控系统属于HJ212所约定的设施用电(能)量监控,其系统编码为53。
设备信息编码表详见表6-1,用电(能)监控编码为“d”。
表6-1设备信息编码表
运用用电(能)监控系统采集的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状态数据,采用经验模型评估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排污单位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进行判定。
生产设施的日均功率在正常生产五日平均值20%上下范围内,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均功率低于额定功率的10%或正常治污五日平均值20%以下,判断为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所有应停产设备的工况大于停产限值时,判断为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
选取限产设施前十日正常生产平均负荷(电量)作为基线负荷(电量),所有限产设备的负荷(电量)在基线负荷(电量)的限产百分比之内,则判定达标,否则判断为不达标。
用电(能)监控系统施工完毕应由排污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包括提出申请、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确定验收等环节。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向排污单位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现场采用设备的合格证书;
(3)用电(能)监管方案(必须包含监测点位信息表);
(4)信息采集与传输测试样例;
(5)系统试运行报告。
排污单位对用电(能)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设备性能、现场安装规范性、设备运行稳定性、系统功能全面性、系统安全性等。具体要求如下:
(1)现场采用的设备须满足本技术指南5安装与技术要求的规定;
(2)监测点布设及现场安装须符合本技术指南5安装与技术要求的规定;
(3)信息采集与传输须满足本技术指南6信号通讯与传输协议的要求;
(4)现场端应用软件须满足本技术指南4.2的要求;
(5)系统运行稳定,提供系统试运行报告;
(6)用电(能)监控系统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
主要对用电(能)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现场测试。测试内容包括:
(1)调整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功率负荷,观察监控中心平台数据传输时延、数据准确性;
(2)对生产设施或治理设施做停上电实验,观察监控中心平台是否正确推送异常告警信息;
(3)设置不同比例的错峰生产参数,观察监控中心平台是否正确推送异常告警信息;
(4)其他关于监测点与监测数据匹配关系的测试。
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并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排污单位确认验收:
(2)监测布点全面,现场设备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3)数据采集、传输及通信协议符合HJ212的要求,并提供试运行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排污单位完成验收后,应填写验收意见,表单格式见附录F,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建设资料进行备案。
日常维护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
(1)定时检查维护设备及附件;
(2)设备经长期使用,元件自然老化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维护;
(3)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电压、电流的不稳定,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
(4)因线路受损导致的信号传输故障。
注:附录C提供了各用电(能)监控可以采集的数据信息,作为使用参考,各使用单位可结合当地管理需求选择部分或全部使用。
1.d为固定部分;
2.d之后的第一位数字1、2、3分别表示总线、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
3.d之后的第三、四位数字01~08依次表示数据项A相电流、B相电流、C相电流、总有功功率、总正向有功电能示值、A相电压、B相电压、B相电压;
4.xx代表设备编号,取值范围为1~99。
(例:编码因子d20105,表示生产设施05号点位上传的A相电流)
注:Rtd表示设施实时采样数据;Flag表示监测仪器数据标记,其中“N”表示数据可信,“F”表示数据无效。
填表说明:
1.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的名称及编号应与排污单位申领的排污许可证相一致;
2.生产设施只填写有污染物产生的生产设施,如XX炉(窑)、XX反应釜、XX生产线(车间)、XX储罐、XX输送带、综合污水处理站等;
3.监测的主要生产设备应能直接反映生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主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脱硫、脱硝、低氮燃烧、除尘、有机废气治理、除臭及其他设施;
5.监测的主要治污设备应能直接反映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6.备用关系是指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同类设备“X备X用”;
7.排口类型为一般、主要、特殊排放口。注意事项:
1.生产单元、治理单元及排口三者之间必须相互匹配,不得出现错位现象,防止逻辑混乱;
2.有生产设施,且有污染物排放,但尚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单元可以不填,但对应排口必须按排污许可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