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问答,主要包括制定情况、标准适用范围、原料要求、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微生物指标、标签标识的实施以及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等八方面进行了问答说明。
一、制定情况
二、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三、关于原料要求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pH值执行。
四、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六、关于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七、关于标签标识的实施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八、关于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群
国家卫健委网站
福建省卫健委网站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GoogleChrome浏览器63版本及以上;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