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河南省辖区内生产的涉水产品,包括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一份;
2.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3.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4.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1.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4.适用范围;
5.使用年限。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
4.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
5.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最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及使用年限;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
6.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
7.大型设备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2.饮用水消毒处理工艺;
3.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一)应当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一)提交的照片应当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和管件应当提交样品片段的照片,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三)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交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各主要单元和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四)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应当提交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应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
(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