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江西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申请办理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方楼4楼
江西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涉水产品检测机构报告代办服务地区
南昌、东湖、西湖、青云谱、湾里、青山湖、新建、进贤、安义
景德镇、珠山、昌江、乐平、浮梁
萍乡、安源、湘东、莲花、上栗、芦溪
新余、渝水、分宜
九江、浔阳、庐山
瑞昌、九江、星子、武宁、彭泽、永修、修水、湖口、德安、都昌
鹰潭、月湖、贵溪、余江
赣州、章贡、瑞金、南康、石城、安远、赣县、宁都、寻乌、兴国、定南、上犹、于都、龙南、崇义、信丰、全南、大余、会昌
吉安、吉州、青原、井冈山、永丰、永新、新干、泰和、峡江、川县、安福、吉水、万安
宜春、袁州、丰城、樟树、高安、铜鼓、靖安、宜丰、奉新、万载、上高
抚州、临川、南丰、乐安、金溪、南城、东乡、资溪、宜黄、广昌、黎川、崇仁
上饶、信州、德兴、广丰、鄱阳、婺源、铅山、余干、横峰、弋阳、玉山、万年
二、江西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受理条件
1.生产能力(含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要求;
2.产品按照分类目录其检验结果分别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5〕336号)、《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等要求;
3.产品中未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
4.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要求;
5.产品技术审查合格;
6.委托生产的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7.申报材料真实、齐全。
三、江西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申请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2、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3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书、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4、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