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生产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废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
3、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应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脱落,并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等一同存放、运输;
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7、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许可(开办)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进行对照);
3.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进行对照);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
5.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
6.租赁合同或有权使用证明;
7.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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