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因此,小作坊登记证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两种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取得许可的不同形式。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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