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1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等食品经营者的核查)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核查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使用说明1.本表用于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共10类、核查项目32项,其中关键项(*)8项,重点项(*)9项,一般项(*)15项。2.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3.根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和现场实际,核查项目允许有合理缺项。4.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有“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三种情况,核查时在评价意见栏中选定对应栏画。5.核查项目中如部分内容
2、不符合,则判该项目不符合。6.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论。7.核查时应同时核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对符合要求,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8.核查人员初次核查时,可以针对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待申请者整改后进行复核。9.申请在销售场所进行食品制售的,还应当使用销售者食品制售类项目核查表核查并评价判定。核查内容核查项目和评价标准项目编号项目重要性评价意见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1.
3、人员情况申请人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6、47条规定的情形。1*不得缺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中央厨房经营者,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品经营者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的情形,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2*不得缺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加工等环节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3*2.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
4、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贮存管理与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建立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还应当制定送货服务过程的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公示制度。4*基本制度不得缺项3.选址食品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5*不得缺项食品销售经营者设置现场制售的,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
5、供应的地区。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6*现场核查地址与申报地址一致。7*不得缺项4.销售场所功能设置及布局环境整洁、干燥并避免阳光直射,通风、排气、采光、照明设施设备满足经营要求。8*地面、墙面、天花板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有防鼠设施。9*不得缺项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与非食品销售区分开,现场制售食品区和其他食品销售区分开,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分开;水产品销售及宰杀区与食品销售区分开并设置物理隔离措施;设有鲜活禽类销售及宰杀的,设置封闭专间,远离现场制售食品区和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10*5.食品库房环境整洁,通风干
6、燥,避免日照,有明显标识;与生活区有物理隔离措施。11*不得缺项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12*不得缺项食品与非食品分开贮存,生食与熟食有物理隔离措施;食品分类存放,有明显标识。13*设置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存放柜、存放台,保障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14*有满足特定食品贮存条件的冷藏冷冻设施,保障食品贮存温度符合要求。15*门窗紧密,配有防鼠设施(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和机械通风装置。16*不得缺项临时贮存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等不合格食品的场所与正常食品贮存场所分开,并标识“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字样。17*6.食品销售场所设
9、。27*9.特殊食品销售设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28*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药店和专卖店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注明“保健食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29*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根据专柜或专区的空间而定。30*10.网络经营和送货服务通过互联网经营的,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31*送货人员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委托第三方物流单位或网络公司送货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含有食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委托协议复印件。32*当事人意见及签名:核查人员签名: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
11、点项不符合数3项。3.核查项目评价意见汇总项目符合项不符合项合理缺项合计(项)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合计4.核查评价意见(核查项目总体情况及不符合项目情况):5.核查结论初次核查:符合规定限期整改不符合规定复核:整改后符合规定整改后不符合规定申请人阅后意见及签名:年月日核查人签名:年月日备注:1.本记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2.申请在销售场所内进行食品制售的,还应当结合销售场所食品制售类项目的评价判定记录进行评价判定。附件1.2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食品贸易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等经营者的核查)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仓库地址
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核查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使用说明1.本表用于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共7类、核查项目23项,其中关键项(*)8项,重点项(*)8项,一般项(*)7项。2.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3.根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和现场实际,核查项目允许有合理缺项。4.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有“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三种情况,核查时在评价意见栏中选定对应栏画。5.核查项目中如部分内容不符合,则判该项目不符合。6.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
13、论。7.核查时应同时核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对符合要求,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8.核查人员初次核查时,可以针对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待申请者整改后进行复核。9.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食品销售项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现场有人管理的食品自动售货机除外)。核查内容核查项目和评价标准项目编号项目重要性评价意见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1.人员情况申请人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6、47条规定的情形
14、。1*不得缺项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的情形,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2*不得缺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熟食加工、专间、专用场所、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等环节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3*2.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与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利
15、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建立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还应当制定送货服务过程的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公示制度。4*基本制度不得缺项3.食品贸易商食品贸易商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办公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的地址与申报地址一致。5*4.网络食品销售商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办公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的地址与申报地址一致。6*办公或食品贮存场所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
16、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7*5.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办公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的地址与申报地址一致。8*自动售货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明。9*自动售货设备设有能公示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位置。10*6.食品库房食品库房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11*不得缺项食品库房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避免日照,有明显标识;与生活区有物理隔离措施。12*不得缺
17、项地面、墙面、天花板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装修。13*不得缺项门窗紧密,配有防鼠设施(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和机械通风装置。14*设置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存放柜、存放台,保障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15*有满足特定食品贮存条件的冷藏冷冻设施,保障食品贮存温度符合要求。16*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17*不得缺项食品与非食品分开贮存,生食与熟食有物理隔离措施;食品分类存放,有明显标识。18*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设立专区贮存。19*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用具
20、合计(项)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合计4.核查评价意见(核查项目总体情况及不符合项目情况):5.核查结论初次核查:符合规定限期整改不符合规定复核:整改后符合规定整改后不符合规定申请人阅后意见及签名:年月日核查人签名:年月日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附件1.3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在销售场所进行食品制售类项目的核查)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核查人员:核查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使用说明1.本表用于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共13类、核查项目44项,其中关键项
21、(*)9项,重点项(*)16项,一般项(*)19项。2.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3.根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和现场实际,核查项目允许有合理缺项。4.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有“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三种情况,核查时在评价意见栏中选定对应栏画。5.核查项目中如部分内容不符合,则判该项目不符合。6.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论。7.核查时应同时核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对符合要求,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
22、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8.核查人员初次核查时,可以针对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待申请者整改后进行复核。9.本表应当配合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等食品经营者的现场核查表使用。核查内容核查项目和评价标准项目编号项目重要性评价意见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1.场所环境与功能设置食品加工场所设置在室内,具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周围无污染源。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1*不得缺项食品加工场所内禁止设置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的区域。食品加工场所与食品销售场所分开,设置隔离措施。2*不得缺项食品加工场所内设置与食品经营项目和加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原辅材料贮存、成品贮存、选料配
23、料、粗加工(前处理)、精加工(烹调熟制)、包装(盛装)、工用具清洗消毒及保洁、更衣、清洁工具清洗存放等场所。3*不得缺项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应分别设立专间(仅制作凉拌蔬菜、水果、面食等植物性冷食,或利用中央厨房配送产品简单拆封、改刀、调制调味的,可设立专用操作场所)。制售普通糕点(面点)、自制饮品、自制酒的,应分别设立专用操作场所。4*2.场所面积与加工流程布局食品加工场所面积与经营项目、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5*不得缺项食品加工流程按照原辅材料进入、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生进熟出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中产生交叉污染。因建筑结构不能进行顺序布局的,有能防止食品在
24、存放、加工中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6*不得缺项食品加工区内分开设置原辅材料进入通道和成品运出通道。7*3.场所房屋结构与排水食品加工场所地面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滑、易清洗材料,且有排水坡度。8*不得缺项地面排水明沟内铺设白瓷砖或采用不锈钢材质,设可拆卸的盖板;排水明沟出口处设置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防止动物入侵。9*不得缺项食品加工场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设置1.5m以上的浅色瓷砖墙裙。10*不得缺项食品加工场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装修,无建筑材料脱落、害虫隐匿等现象。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
25、,加设吊顶。水蒸气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的坡度。11*不得缺项4场所门窗与防蝇防鼠设施食品加工场所门窗装配严密,采用易清洗、不吸水材料制作。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和通风口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配有防鼠设施(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宜能自动关闭。12*不得缺项设置灭蝇灯的,应距离地面2米左右高度,且不得设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上方。13*5.原辅材料清洗设施粗加工场所内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原辅材料清洗池,清洗池的容量和数量满足加工需要。14*不得缺项清洗池选用不锈钢或陶瓷材质;选用其他材质的,清洗池内壁完整光滑,易清洗,无破损和裂缝
26、。清洗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15*不得缺项6.洗手及清洁工用具清洗设施食品加工场所内设置方便员工使用的洗手、消毒设施和洗涤用品,洗手消毒设施附近设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16*设置专用于扫帚、拖把、抹布等清洁工用具清洗的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17*不得缺项食品加工场所内设置暂存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废弃物容器坚固、不透水、易清洗,并有明显标识。18*7.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工用具和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并有明显标识标。19*不得缺项清洗消毒水池的大小和数量与洗涤方式、消毒方式、用具大小及数量相适应。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置2个清洗消毒池;采用热力方式消毒的,洗消毒池数量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少。
28、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24*9.调温通风照明设施加热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25*食品加工场所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照明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26*10.食品库房食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避免日照、有明显标识。27*不得缺项设置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或柜,以及防鼠(防鼠板或木门下方金属包覆)、防虫和通风排气装置。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28*不得缺项食品不得与有
29、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29*不得缺项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贮存,食品分类存放,有明显标识。贮存食品添加剂的,设专柜贮存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30*临时贮存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等不合格食品的场所与正常食品贮存场所分开,并标识“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字样。31*11.专间专间为独立隔间。32*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排水采用地漏方式并带水封。专间墙壁采用浅色瓷砖铺设到顶。33*专间人员出入口、物品出入口分开设置,专间门能自动关闭。34*专间空调设施具有独立的送风系统,保证专间温度不高于25。专间内按功率1.5W/m3、强度大于70w/cm2要求,设置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紫外线消毒灯波长200275n
31、酿酒、配制酒的,所用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配制酒所用辅料符合国家颁布的药食两用名单要求),成品具有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41*13.更衣场所与厕所从业人员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内,有相应的更衣设施。42*不得缺项食品加工场所内不得设置厕所。食品加工场所外设置厕所的,采用水冲式。43*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厕所出口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外门能自动关闭;厕所内设有到防蝇设施的排气装置。44*当事人意见及签名:核查人员签名: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适用于食品销售者在销售场所的食品制售类项目)()第号申请
33、项目总体情况及不符合项目情况):5.核查结论初次核查:符合规定限期整改不符合规定复核:整改后符合规定整改后不符合规定申请人阅后意见及签名:年月日核查人签名:年月日备注:1.本记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2.本记录应当配合食品销售经营者的评价判定记录使用。附件1.4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特大型、大型、中型餐馆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的核查)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核查人员:核查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使用说明1.本表用于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共18类、核查项目56项,其中关键项
34、(*)13项,重点项(*)24项,一般项(*)19项。2.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3.根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和现场实际,核查项目允许有合理缺项。4.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有“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三种情况,核查时在评价意见栏中选定对应栏画。5.核查项目中如部分内容不符合,则判该项目不符合。6.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论。7.核查时应同时核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对符合要求,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
35、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8.核查人员初次核查时,可以针对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待申请者整改后进行复核。9.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植物性冷食、复合调味料除外)、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核查内容核查项目和评价方法项目编号项目重要性评价意见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1.人员情况申请人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6、47条规定的情形。1*不得缺项大型及以上餐馆和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中型餐馆和单位食堂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的情形,并经培训
36、和考核合格。2*不得缺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烹饪、专间、专用场所、备餐供餐、洗碗消毒等环节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3*不得缺项2.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及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或提供送餐服务的,还需要制定送餐服务过程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公示制度。4*基本制度不得缺项3.选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具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粪坑、污水
37、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5*不得缺项4.场所功能设置及布局经营场所内设置与经营类别、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单纯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主食制作(含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6*不得缺项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的,应当分别设置专间(仅制作凉拌蔬菜、酱腌菜、水果、面食等植物性冷食,或者利用中央厨房配送产品简单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制售普通糕点、自制饮品,
38、以及接办集体宴席的备餐、提供送餐服务的备餐及分装包装、单位食堂的供餐售饭,应当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7*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禁止设置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的区域。8*不得缺项5.食品处理区面积及加工流程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主体业态、经营类别、经营项目、经营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等相适应:经营面积大于3000或就餐桌位数大于1000人的特大型餐馆,其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推荐之比18;经营面积大于1500或就餐桌位数大于600人的大型餐馆,其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推荐之比17;经营面积小于1500或就餐桌位
39、数小于600人的大型餐馆,其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推荐之比16;经营面积大于150或就餐桌位数大于75人的中型餐馆,其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推荐之比15;供餐人数大于200人的中型及以上学校、托幼机构和养老机构食堂,其食品处理区面积45,其他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30;超过200人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3;超过1000人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9*不得缺项食品处理区分为三个区域。清洁操作区:包括各类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准清洁操作区: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一般操作区: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和工用具
40、清洗消毒场所、食品库房。大型及以上餐馆的食品处理区分开设置原辅材料进入通道、成品运出通道、餐饮具回收通道。10*食品加工流程按照原辅材料进入、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生进熟出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中产生交叉污染。因建筑结构不能进行顺序布局的,有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11*6.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面、和天花板地面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滑、易于清洗的材料,且有排水坡度,排水顺畅。12*不得缺项地面排水明沟内铺设白瓷砖或采用不锈钢材质,设可拆卸的盖板;排水明沟出口处设置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防止动物入侵。13*不得缺项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
41、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壁设置1.5m以上的浅色瓷砖墙裙。14*不得缺项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装修,无建筑材料脱落、害虫隐匿等现象。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水蒸气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的坡度。15*不得缺项7.食品处理区门窗门窗装配严密,采用易清洗、不吸水材料制作。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和通风口设置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配有防鼠设施(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16*不得缺项以自助餐形式供餐或采用开放
42、式厨房供餐的餐馆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其就餐场所的门窗设有防蝇防尘设施。17*设置灭蝇灯的,应距离地面2米左右高度,且不得设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上方。18*8.原辅材料清洗设施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原辅材料清洗池,清洗池的容量和数量满足加工需要。19*不得缺项清洗池选用不锈钢或陶瓷材质;选用其他材质的,清洗池内壁完整光滑,易清洗,无破损和裂缝。清洗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20*不得缺项9.洗手及清洁工用具清洗设施食品处理区内设置方便员工使用的洗手、消毒设施和洗涤用品,洗手消毒设施附近设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2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内设置专用于扫帚、拖把、抹布等清洁工用具清洗的设施,
43、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过程。大型及以上餐馆和单位食堂,设置清洁工用具专用清洗间或场所。22*食品处理区内设置暂存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废弃物容器坚固、不透水、易清洗,并有明显标识。23*10.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置专门隔间或场所清洗、消毒餐用具。餐用具清洗消毒池的大小和数量与洗涤方式、消毒方式、餐用具大小及数量相适应并有明显标识标。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置3个清洗消毒池;采用热力消毒方式、洗碗机或者集中消毒餐用具的,清洗消毒池数量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少。24*不得缺项清洗消毒池选用不锈钢或陶瓷材质;选用其他材质的,其内壁完整光滑,易清洗,无破损和裂缝。25*不得缺项餐用具保洁设施结构密闭
45、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29*不得缺项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30*不得缺项12.调温通风照明设施食品处理区烹调场所配置排风或调温装置。31*食品处理区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32*13.食品库房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避免日照、有明显标识。33*不得缺项设置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或柜,以及防鼠(防鼠板或木门下方金属包覆)、防虫和通风排气装置。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34*不得缺项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46、,食品与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分开贮存,食品分类存放且有明显标识。贮存食品添加剂的,设专柜贮存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35*不得缺项临时贮存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等不合格食品的场所与正常食品贮存场所分开,并标识“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字样。36*14.专间专间为独立隔间,37*专间面积与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特大型餐馆和单位食堂的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面积15、生食类食品制售专间面积8、裱花类糕点制售专间面积10;大型餐馆和单位食堂的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或裱花类糕点制售专间面积10、生食类食品制售专间面积6;中型餐馆和单位食堂的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或裱花类糕点制售专间
47、面积6、生食类食品制售专间面积5。38*专间不得设置明沟,排水采用地漏方式并带水封;墙壁采用浅色瓷砖铺设到顶。39*专间只设一扇能自动关闭的门,设能开闭的食物传递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40*专间空调设施具有独立的送风系统,保证专间温度不高于25。专间内按功率1.5W/m3、强度大于70w/cm2要求,设置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紫外线消毒灯波长200275nm,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41*专间配备专用食品加工工用具及容器、专用清洗消毒设施、根据需要配备专用冷藏冷冻设施;配备水净化设施,处理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42*大型及以上餐馆和单位食堂,在专间入口处设置具
49、自酿酒、配制酒的,所用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制酒所用辅料符合国家颁布的药食两用名单要求。成品经具有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48*16.兼营送餐服务和网络经营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场所用于送餐食品的备餐、分装和包装。原则上一次性接订集体用餐数量不超过50人份。49*配备专用封闭的保温容器和专用运输工具送餐,保障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送餐食品容器便于清洗和消毒。50*送餐人员经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培训)。委托第三方物流单位或网络公司送餐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含有食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委托协议复印件。51*通过互联网经营的,具有可现场登陆申
50、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52*17.自加工食品标识在就餐场所销售自制食品(包括散装食品和简易包装)的,应当在销售位置或简易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保存条件、经营者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内容。53*18.更衣场所与厕所从业人员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内,有相应的更衣设施。54*不得缺项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食品处理区外设置厕所的,采用水冲式。55*不得缺项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厕所出口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外门能自动关闭;厕所内设有到防蝇设施的排气装置。56*当事人意见及签名:核查人员签名
52、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直接入口食品其他事项网络经营送餐服务外设仓库,地址:2.核查结果评价判定标准关键项应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10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5项。3.核查项目评价意见汇总项目符合项不符合项合理缺项合计(项)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合计4.核查评价意见(核查项目总体情况及不符合项目情况):5.核查结论初次核查:符合规定限期整改不符合规定复核:整改后符合规定整改后不符合规定申请人阅后意见及签名:年月日核查人签名:年月日备注:1.本记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2.自制食品销售:指餐馆将自制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带走的经营行为。附件1.
53、5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小型、微型餐馆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的核查)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核查人员:核查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使用说明1.本表用于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共13类、核查项目38项,其中关键项(*)11项,重点项(*)11项,一般项(*)16项。2.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3.根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和现场实际,核查项目允许有合理缺项。4.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有“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三种情况,核查时在评价意见栏中选定对应栏画。5.核查项目中如部分内容不符合,则判该项目不符
54、合。6.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论。7.核查时应同时核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对符合要求,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8.核查人员初次核查时,可以针对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待申请者整改后进行复核。9.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植物性冷食、复合调味料除外)、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核查内容核查项目和评价方法项目编号项目重要性评
55、价意见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1.人员情况申请人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6、47条规定的情形。1*不得缺项配备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不得缺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烹饪、专间、专用场所、备餐供餐、洗碗消毒等环节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3*不得缺项2.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及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还需要制定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或提供送餐服务的,还需要制定送餐服务过程管理制度
56、;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公示制度。4*基本制度不得缺项3.选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具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5*不得缺项4.场所功能设置及面积、布局经营场所内设置与经营类别、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贮存、粗加工、烹调(单纯火锅、烧烤的可以不设置)、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及保洁、清洁工具清洗等操作场所或设施。各操作场所或设施布局合理,能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中产生交叉污染。6*不得缺项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与就餐场
57、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可采用半墙、透明玻璃等方式分隔)。7*不得缺项食品处理区内禁止设置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的区域。8*不得缺项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的,应当分别设置专间;制售冷食类食品或利用中央厨房配送产品简单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的,可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制售普通糕点、自制饮品、以及提供送餐服务的备餐及分装包装、单位食堂供餐售饭,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9*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主体业态、经营类别、经营项目、经营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等相适应:小型及微型餐馆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与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推荐之比14,且6(单纯制售饮品的,可根据实际决定处理区面积大小);供餐大于
58、100人的小型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其食品处理区面积45,其他供餐大于100人的小型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30;供餐小于100人的小型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其食品处理区面积25,其他供餐小于100人的小型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20;微型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15,其他微型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10。10*不得缺项5.食品处理区地面和排水、墙面和天花板、门窗地面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滑、易于清洗的材料,且有排水坡度,排水顺畅。排水明沟内铺设白瓷砖,设可拆卸的盖板,明沟出口处设置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粗加工、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设
59、置1.5m以上的浅色瓷砖墙裙。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无建筑材料脱落、害虫隐匿等现象。11*不得缺项门窗装配严密,采用易清洗、不吸水材料,并能有效防蝇和防鼠(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采用开放式厨房供餐的,其就餐场所的门窗设有防蝇设施。设置灭蝇灯的,不得设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上方。12*不得缺项6.原辅材料清洗设施小型餐馆至少设置2个原辅材料清洗池,微型餐馆至少设1个原辅材料清洗池;同时设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桶、盆等专用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三类原料能分开清洗。如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加热等简单处理过程的,可不设置原辅材料
60、清洗池。13*不得缺项清洗池选用不锈钢或陶瓷材质;选用其他材质的,清洗池内壁完整光滑,易清洗,无破损和裂缝。清洗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14*不得缺项7.清洁工用具清洗设施和垃圾存放设施设置专用于扫帚、拖把、抹布等清洁工具清洗的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加工过程。设置暂存餐厨垃圾的带盖容器,容器坚固、不透水、易清洗。15*不得缺项8.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原辅材料、清洁工用具清洗水池或设施分开并有明显标识标。采用化学消毒的,小型餐馆至少设2个清洗消毒池,微型餐馆至少设1个清洗消毒池。采用热力方式消毒、洗碗机,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用具的,至少设1个清洗消毒池。16*不得缺